区县县级税务局和分支机构:
现在,国家税务总局转发了《关于保险公司营销代理人(非职工)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给你补充如下,请一起实施。
1.对保险公司市场营销人员(非雇员)根据劳动报酬规定获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并未实施第6条中的“每次获得劳动服务” [1997] 413号文件薪酬收入不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其税率为“全部扣除额的3%”。
2.营销费用的抵扣率设定为营销人员月收入的15%。
3.本通知自1998年3月1日起实施。以前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人将按照本法规实施。
1998年3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市场营销人员(非职工)所得收入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精神,关于个人对非有形商品销售代理提供的服务所得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财税字〔1997〕103号),保险企业营销(非雇员,下同)所获得的收入应根据劳务报酬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如下:
1.一家保险公司的推销员以一个月内获得的收入为一次。
其次,鉴于营销人员需要承担一些营销费用才能获得收入,这是一个公平的税收负担和合理的负担,因此,在扣除实际支付的营业税后,他们的收入可以减去一定比例的余额,然后按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用于计算应纳税额。
3.营销费用的扣除率为营销人员月收入的10%至15%。省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当地营销人员的营销费用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扣除比例。
4.保险公司是营业员个人所得税的预扣代理,应每月预扣税款,并应在下个月的7天内将预扣税款支付给国库。
五,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地方法规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依照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