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不能被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款: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每笔收入的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文件规定了利息收入等,每笔收入的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除任何费用。
从2008年10月9日起,个人所得税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储蓄利息收入)。到目前为止,银行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取消利息税的三个原因
中高收入人群发现,与高收入人群相比,很难找到比银行存款收益更高的投资渠道;征收利息税使中低收入者的相对税重于高收入者;完善,例如公共资金的利息不包括在征收范围内,一些高收入者利用逃税避税,并将家庭存款转入公司账户或成为“公共资金”。2.从1999年到2006年的七年多时间里,征收利息税的政策目标一直没有很好地实现。
自恢复利息税以来,居民的储蓄存款并没有减慢,但以每年超过1万亿元的速度增长。到2006年底,该行的储蓄存款余额已增至16.66万亿元。
3.经济形势已经改变,从目前的通缩到目前的价格温和和部分上涨。
2008年5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为3.4%,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为3.06%(扣除20%的税率后的实际利率为2.44%),这意味着存款的实际利率为是负面的。在这种经济形势下,继续征收利息税非常不合时宜。
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第1条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2条制定的。
第2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获得人民币利息收入和外币储蓄存款的个人,应按照本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3条从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中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基础是纳税人获得的人民币和外币储蓄存款的利息。
第4条对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并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第五条个人从教育储蓄存款和其他特别储蓄存款或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储蓄特别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指的教育储蓄,是指个人在指定银行开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入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特殊储蓄。
第六条每次收取的储蓄存款利息收入所得的利息收入额,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对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结清利息的储蓄机构为代扣代缴人,实行代扣代缴。
第八条扣缴义务人向存户支付利息或办理储蓄存款的自动转移时,应当依法代扣代缴税款。
代扣代缴人的代扣代缴税款应在支付给存款人的利息报表上注明。
第9条代扣代缴人代扣代缴的每月税款,应在下个月的7天内支付给中央国库,并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交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表;如果使用外币支付,则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在支付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天宣布的人民币基准汇率将其转换为人民币,并以人民币计入中央国库。
第10条对于预扣代理,应按照预扣税款支付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11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代扣代缴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监督检查,代扣代缴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十二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的规定收取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本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经营从事储蓄业务和邮政业务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处理储蓄业务机制。
第14条1999年10月31日之前产生的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1999年11月1日以后产生的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本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15条本办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