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免征保险业务员佣金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可以扣除展览业务成本的40%。保险营销人员获得的销售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剩余的劳动报酬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并收取。国税发[2000] 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规定:“第五十三条纳税人产生的下列条件的佣金,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
(1)具有合法和真实的凭据;
(2)付款对象必须是独立的纳税人或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个人(付款对象不包括企业雇员);
(3)除非另有规定,付给个人的佣金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按照上述规定收取的代理费,应缴纳的税款包括营业税(税率5%),城市建设税(营业税的7%),教育附加费(营业税的3%)税),路费(费用)税率为0.1%)和个人所得税(扣除800元后按20%的税率征收)。
信息费与代理费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