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财政部门确定的个人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专项储蓄基金存款的利息收入,应当另作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法律规范的总称,该法律规范调整了税收征管机构与自然人(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在征收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个人所得税。
利息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
第6条应税收入的计算:
1.工资性收入是从每月支出3500元中扣除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应为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3.对于来自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的收入,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在扣除必要的支出后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收入,手稿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财产租赁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收800元; 4000元及以上的,降低100%第二十笔费用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V.财产转让所得,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支出后的财产转让所得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对于来自利息,股息,股息,附带收入和其他收入的收入,每笔收入的金额均为应税收入。
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第1条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2条制定的。
第2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获得人民币利息收入和外币储蓄存款的个人,应按照本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3条从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中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基础是纳税人获得的人民币和外币储蓄存款的利息。
第4条对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并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第五条个人从教育储蓄存款和其他特别储蓄存款或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储蓄特别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指的教育储蓄,是指个人在指定银行开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入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特殊储蓄。
第六条每次收取的储蓄存款利息收入所得的利息收入额,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对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结清利息的储蓄机构为代扣代缴人,实行代扣代缴。
第八条扣缴义务人向存户支付利息或办理储蓄存款的自动转移时,应当依法代扣代缴税款。
代扣代缴人的代扣代缴税款应在支付给存款人的利息报表上注明。
第9条代扣代缴人代扣代缴的每月税款,应在下个月的7天内支付给中央国库,并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交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表;如果使用外币支付,则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在支付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天宣布的人民币基准汇率将其转换为人民币,并以人民币计入中央国库。
第10条对于预扣代理,应按照预扣税款支付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11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代扣代缴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监督检查,代扣代缴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十二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的规定收取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本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经营从事储蓄业务和邮政业务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处理储蓄业务机制。
第14条1999年10月31日之前产生的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1999年11月1日以后产生的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本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15条本办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