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费是公司的费用。即使是针对个人,税项也被确认为企业费用,因此不应扣除个人所得税。如果公司的福利支出超过应计工资的14%,则有必要缴纳增税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法规定,无论以何种形式支付福利费,都应将其纳入工资和缴纳税款。
如果以现金支付每月福利金,则工资+福利金将作为税款计算。
如果当月的福利费是实物支付的,则薪金+折算后的金额(人均)计算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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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从福利项目中免除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生活补助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福利费范围,应被纳入纳税人的“工资和薪金”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的各种补贴和从福利费和工会资金中支付给个人的补贴;
(2)从福利费和工会基金中支付给单位雇员的每个人都有补贴和补贴;
(3)个人购买汽车,房屋,计算机等的单位不是暂时生活困难的补贴。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工会基金保留的福利费中给予个人的生活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救济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00号令):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提到的费用是指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工会基金提取的福利费中,向个人提供生活补助的规定;救济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个人生活困难补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