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会展业企业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50号)规定,个人所得税需要扣缴。在以下情况下:
如果公司在下列情况之一中向个人赠送礼物,获得收入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该税应由给予该收入的公司代扣并缴纳礼品:
1.在业务推广,广告和其他活动中,企业随机向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物。个人取得的礼物收入,按照“其他收入”项目,按20%的税率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度会议,座谈会,庆祝活动和其他活动中向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物。对于个人收到的礼物收入,按照“其他收入”项目完全适用20%的税率。个人所得税。
3.企业将为累计消费达到一定数量的客户提供额外的抽奖机会。个人的获胜收入将按照“附带收入”项目按20%的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00号令)第2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2款所指的个人税法应将其收入用于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是指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和国家机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重大自然灾害和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金额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可以从应税收入中扣除。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60号)第8条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单位接受捐赠时,应当使用财政部或者直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捐赠说明,并加盖单位印章;应当发行捐赠的票据。新成立的基金会申请捐赠的税前扣除后,原基金的捐赠人可以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
[答案]根据《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应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税收入中扣除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收入的一部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24条规定,将税法第六条第2款提及的个人收入捐赠给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意味着该人将其收入通过中国的社会组织和国家转移器官捐赠给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和贫困地区。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另外,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称,
《关于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60号)规定,接受捐赠时,县级以上社会公益团体和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分部门和直接机构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捐赠票据,应当按照行政管理水平使用,并加盖单位印章。要求捐赠票据的个人应发出。新成立的基金会申请捐赠的税前扣除后,原基金的捐赠人可以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对于某些经批准的基金会,如农村义务教育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红十字会等,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全额扣除个人捐赠给他们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