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9年第167号第三点:“个人转让限制性股票,每次限制性出售的收入转移,扣除股份原价和合理税金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限制性股票所得的收入-(限制性股票的原价+合理税金)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本通知所称出售限制性股票所得的收入是指转让限制性股票实际获得的收入。限制性股票的原始价值是指购买限制性股票时的购买价格以及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合理的税费是指在转让限制性股份期间发生的税款,佣金,转让费以及与交易有关的其他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制性股票原值证明,如果不能准确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原值,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15转让限制性股份收益的百分比价值和合理的税收。”
第四点:“出售限制性股票的个人所得税,限制性股票的持有人为纳税人,个人股东开立账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1)股份制限售股份,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东在恢复表决权前的100股原非流通股,以及股份的过户和转换。从上述股票到取消禁令日期。
(2)新股有限制销售股份,即由2006年新旧股份制改革分开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所形成的有限制销售股份。上市之日至解除禁令之日发送和转移库存。
(3)其他限制性销售份额,即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法制办和中国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制性销售份额。
根据《通知》的规定,明确要征税的限制性股票主要是用于股份制改造限制性股票和新股限制性销售股份以及在禁令解除之前收到的股份转让。 ,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和恢复交易新股上市前后,为了引入战略投资者,上市公司进行了限制性股票的配售,在途中进行了新股的配售以及限制性股票的发行。关于限制性股票的范围,在具体实施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锁定结算制度。另外,实施股权激励是为了给上市公司职工以股权激励限制销售股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他们是“工资,工资性收入”,并明确规定了税收方式,转移这部分。限制销售股份暂免因此,在税收中,“通知”中的限制性股票也不包括具有股权激励的限制性股票。
禁止出售所持证券后,原始股份的个人所得税免税额按交易市场价格的20%收取。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转让上市公司限制性股份的个人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从上市公司的公开发行股票和转让市场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个人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将继续执行。
被剔除的股票是指经过有限销售承诺期且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自由交易的受限制销售的股票。禁止股分为大非禁止股和小非禁止股。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2月31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通知》,自2010年1月起决定的2009年从一开始,对个人按照“财产转让收入”转让有限制股份的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的计算方法如下:
应税收入=受限制股份的转让收入-(受限制股份的原始价值+合理税额)应纳税额=应税收入×20%
2.自1994年以来,中国对股票转让收入实行了免税政策,其中规定,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获得的收入可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项“临时豁免”政策已被豁免十多年了!国务院决定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的所得暂时征收个人所得税,主要是针对在股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的个人所得,而不是针对上市公司自然人的所得。股东出售原始股(限制性股票)。
因为当时的非流通股无法上市流通,所以实际上只有从公开发行和转让上市公司中获得的流通股才能享受免税政策。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市场不再有非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划分。只有非流通股和非限制性股份之间的差额才会流通。
这些限制性股票不是从上市公司的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中获得的,而是享有与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的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中进行的转让相同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