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股份的小股东减少持股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其升值的20%缴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 061号),“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企业改制,促进企业改制。股票市场的稳定发展,该报告从1997年开始由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获得的收入将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9] 167号文,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转让限制性股票所得的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收入”的规定,按20%的税率计缴复制所得税。对于受限制股份转让的
个人所得税,受限制股份的持有人应为纳税人,具有个人股东帐户的证券机构应为扣缴义务人。限制性股票的个人所得税由负责证券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收取和管理。限制性股票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是结合证券机构的预扣和预扣税,纳税人的自我申报和清算以及证券机构的直接预扣相结合而征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