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条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在下列情况之一下,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根据本办法提交纳税申报:
(1)年收入超过人民币120,000元;
(2)在中国两个或两个以上地点赚取工资的人;
(3)从中国境外获得;
(4)在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下获得应税收入;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收入各种与就业有关的工资,奖金,补贴,补贴和其他收入的个人,除了应扣除按规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外,还必须纳入工资收入中,以计算和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计算基础:
应税收入=月薪和薪金收入-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
应付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扣除标准)*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
扣除标准为1600元/月(从2008年3月1日起增加为2000元)如果
不超过500元,则税率为5%,快速计算扣除额为0;
500元至2000元之间的部分税率为10%,快速计算扣除额为25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5%,快速计算扣除额为125
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贴在内的各种福利均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工资和薪金收入是根据当月的工资和薪金收入总额减去每月的扣除费用(全国统一为每月1600元)计算得出的。定额金融机构实际缴纳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金后的余额,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本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金))
本月薪金和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本月薪金和工资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
有明确的规定,如何对个人全年的一次性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上载此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获得一次性年度奖金的个人的计算和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的通知
“为合理解决个人全年获得一次性奖金的税收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有关措施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