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
需要准备减税和免税申请报告(申请人签名);一式四份的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残疾证明;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独资个人,合伙经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需申请减少工资收入);
程序
第一步是持有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写“税务相关综合申请表”,提出申请并接收“收据”
第二步是准备所有必需的材料,并等待主管税务机关收集材料并进行调查和审查
第三步是获得带有“接受收据”的答复。主管税务机关
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1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统一并完善了代扣代缴制度。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与管理法”根据《云南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2条任何人从省管辖范围内的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取得工资,薪金和劳动报酬等应税所得(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照税法规定所得税。
第三条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所有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均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认真履行其法律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止代扣代理人依法履行代扣义务。
第4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收入,包括现金支付,汇款支付,转移支付以及证券,实物和其他形式的支付,无论纳税人是否为单位成员,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5条在下列情况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不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预扣税义务:(1)隐藏或隐瞒未报告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未按期处理纳税申报表或者未提交代扣代缴税款报表的; (三)提供虚假的纳税信息; (4)没有建立相关的帐簿,或者虽然建立了帐簿,但是帐目混乱收入凭证不完整且难以检查。
在上述情况之一中,对于行政机关和公共机构,地方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批准的收款方法或根据表格(工资表)和批准的收款实施收款。方式。
第6条如果采用批准的收款方法,则可对单位收入后的应纳税额减去允许的扣除额和适用的税率减去快速计算的扣除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实行现场收款和批准收款相结合的方式,则支付单位可以在缴纳月度文件工资时根据税法预扣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补贴,津贴,实物等支付项目,采用年度固定额度,并将支付单位分解为个人后,扣留并支付。
个人所得税的固定期限为一年。代扣代缴单位应当确定职工分解,多付少付的个人比例系数。严格禁止缴纳不能达到个人所得税征税起点的个人税。
第7条在批准期内,如果纳税人的实际收入比批准的固定金额高20%,则扣缴义务人必须主动在下一个报告期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宣布调整,否则,一旦通过验证,就会考虑逃税。
第8条纳税人应一次获得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和劳动红利。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年终奖金不分配给其他月份。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月的工资收入单独征收,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第9条代扣代缴人代扣代缴的税款应在下个月的7天内支付到国库中,税务机关应根据代扣代缴的税款向代扣代缴代扣代缴2%的手续费。
(1)允许智障人士包括在残疾人中,以享受本通知第1条和第2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适合安置智障人士的单位,例如:作为工业和医疗机构。具体范围由省级税务部门,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共同规定。
(2)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8号主席令)及其相关规定的工作年龄的残疾人不在第5条第2款之列本通知书第1款规定的安置比例,第1条规定的退税和减税限额以及第2条规定的额外扣除额的计算。
IX。单位和个人采用虚假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协议,伪造或者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者残疾人兵证,残疾人的名字没有实际使用,对残疾人安置比例的虚假记载;残疾人不付款或少付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支付给残疾人的变相工资,以及以其他方式欺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除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责任外,以上的实际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当年实际享受的税收减免(回扣)应予以全额追缴,并应自违反该通知之日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发生上述法律法规。
10.本通知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征收和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与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制定。承认福利企业中残疾人比例和基础设施的管理办法,由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制定。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在按摩机构,治疗机构和其他部门的比例和安置商务部,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识别和管理办法。
11.本通知将于2007年7月1日生效,但外商投资企业应自2008年1月1日起将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适用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某些优惠政策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01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的第1条第(9)款企业,校办企业财政部《关于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003]第(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营企业营业税征收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福利企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111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调整和完善福利企业试点优惠政策执行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6]第1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06] 135号)停止执行在2007年7月1日。
12.各级地方财政税务部门应认真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加强领导,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获得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并与民政,民政和民政部门密切合作。残疾人联合会。与其他部门联系并沟通。税务部门应当牵头建立由上述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并共同执行本通知书规定的各项政策。财税部门应当相互配合。省税务部门应每六个月及时将实施本通知规定的减免税(退税)数据及有关条件通知省财政部门。
13.如果在各个地区的实施中存在任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