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免费提供房地产的行为,税务机关将向收款人全额征收契税,并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上盖章“送达免费赠品”。为了防止双方利用虚假捐赠,将捐赠的营业税(增值税)和出售的房屋分成普通捐赠(包括继承,遗嘱,离婚,maintenance养,直系亲属)。等)和其他类型的无偿赠与行为,并区分如何确定通过这两种类型的免费赠与获得的购房时间。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纳税人在完成免费赠与减免税手续时,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填写《个人免费赠与房地产登记表》,免费赠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只能处理免费赠与减税和批准程序。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表示,在受让方免费取得受让方捐赠的不动产并再次转让后,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当从税收和相关的合理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转让所得。在收取和转让房屋的过程中付款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以适用税率20%计算并计算。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个人所得税应规定下列个人所得,与上述事项有关的应纳税所得额可能只有两个:
9.财产转让收入;十一,其他收入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条是税法第9条,是指每个个人收入的范围,第九段规定: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车辆和船舶以及其他财产所得的收入。
可见不包括此问题中描述的免费捐赠的情况。
并且关于其他收入的相关规定没有提及接受捐赠者的资产作为税收事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捐赠资产无需在收款方意识到之前就征税,但在实际变现时不能从原始账面价值中扣除。
2.《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规定:
财产转让所得,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支出后的财产转让所得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对个人免费收受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在三种情况下,财产权是免费的,对当事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的全文如下:
1.在以下情况下,房屋产权是免费提供的,对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财产的所有人免费将房屋财产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免费将房屋产权捐赠给承担直接支持或支持义务的支持者或支持者;
(3)依法死亡并获得财产权的财产所有人的合法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遗赠人。
2.赠与方在通过免税程序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房地产交易和房地产补偿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国税发〔2006〕第1号)。 144);
(2)向双方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
(3)在本通知第1条第(1)款所述的情况下,还必须提供由公证处签发的供体与受让人之间的相对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4)就本通知第1条第(2)款而言,还必须提供由公证处(原件)签发的父母关系或公证证书,或由乡镇政府签发的父母证书或街道办事处关系证明或支持关系。
税务机关应仔细审查双方提供的上述材料。如果材料完整且填写正确,则应在提交的“个人未付礼物和房地产注册表格”上签名并盖章。没有所得税的税收程序。
3.除本通知第1条所规定的情况外,如果财产权人将财产权免费赠予他人,则应确定接受者因免费捐赠房屋而获得的收入按照“其他税收收入”须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4.当对受赠人的未付款捐赠的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应税收入是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指明的捐赠房屋的价值减去赠与人在赠与期间支付的相关税款处理平衡。如果赠与合同中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中未标明赠品房屋的价值,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市场确定收款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捐赠房屋的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
五,受赠人转让捐赠的房屋时,应当从原始捐赠人购置的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接受方在有关期间缴纳的有关税费中扣除捐赠房屋的收入。礼物和转移过程余额是接收者的应税收入,并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捐赠房屋的转让价格明显偏低,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或者其他合理确定的价格核实转让收入。
六。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