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职工的安置费,辞职费,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津贴,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定执行。干部和职工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退休人员从原单位(包括其他单位)的再就业收入不包括在退休工资中,而是工资,薪金收入或劳动报酬,应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分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离退休人员再就业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再就业收入》的退休人员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扣除达到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照“工资收入”的应纳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与雇用的退休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两方之间有雇佣关系。该项目预扣个人所得税。
税法规定:
1.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在扣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减免标准后,应按照“工资收入和薪金收入”的应纳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现行规定。工资性收入为月收入余额减去3500元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3.工资和薪金收入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每月收入额扣除标准费用3500元)×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