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职工的安置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大学以安置费名义发放的各种补贴,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企业应取得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总收入中包含的财政资金,可以视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指定资金特殊用途的资金支出文件。
⑵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
2.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作为非应税所得。
3.根据《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下列免税额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补贴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