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展览费用,是指为吸引顾客,维持顾客工作而从事保险营销等业务的人员的费用。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销售人员佣金组成的定义的通知》(保监发[2006] 48号),保险营销人员的佣金由会展业成本和劳动报酬组成。根据税法的规定,佣金中的业务开发费用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应当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和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保险售货员会展业的现状,将会展业成本在佣金中的比重暂定为4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销售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获得佣金收入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推销员委员会定义的通知”[2006] 48号),保险业务员的佣金由展览业务费用和劳动报酬组成。根据税法,委员会不对展览业务的费用征收个人所得税;加算后,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和征收。
根据保险业务员会展业的实际情况,将会展业成本在佣金中的比例暂定为40%”
因此,在扣除40%的收入后再扣除实际的营业税和附加费,个人所得税是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计算和征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