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外国公司支付的劳务费不涉及个人所得税,但城市维护和建筑税以及教育附加费也被扣留。注意:营业税是外国公司应付的预扣税,而不是您公司应付的税。
并且它可能还涉及公司所得税问题。应考虑以下问题:首先,提供劳务的地点。外国公司是在中国还是在国外提供劳务服务。如果在国外,则不涉及企业所得税。2.税收协定。如果在中国提供劳务,则还取决于中国与外国公司所在国之间是否有税收协定。不可以,外国公司必须以中国居民公司的收入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这样,则取决于外国公司是否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在中国,标准通常为183天以上或连续一年以内)在12个月内(在中国超过6个月),其组成是按收入的25%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未构成,则必须申请免税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作为纳税人。营业税,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条例》第1条规定的提供劳务,无形资产转让或不动产销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内陆”):(1)提供或接受《条例》规定的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营业税预扣代理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在该国出售不动产。在中国没有经营机构的,其境内代理为代扣代缴;如果在中国没有代理,则受让方或购买方为预扣代理。(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您的单位应根据提供的劳务服务预扣并缴纳营业税。
第38条规定,非居民企业为在中国获得工程运营和劳务收入而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项目价格或劳务费的付款人作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如果外国公司为国外的国内公司提供劳务,并且国内公司支付海外公司的劳务佣金,则该外国公司属于所提供的在中国设立的机构或地方公司所得税法第3条第2款对于在海外发生但实际上与营业场所和营业场所相关的收入,外国企业有义务积极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以机构或营业地点为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税务机关可以指定支付服务费的国内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人。如果该海外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但在该领土内未建立机构或地方,或者该机构或地方虽然已建立但所获得的收入与该公司之间没有实际联系建立的机构或地点,然后上述外国企业在国外提供劳务所得的劳务佣金收入不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范围之内,不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