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税收不区分行业,而是税项
(一)从事农业,畜牧业,种植业,水产养殖业,渔业的农民取得的收入,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果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表明卖方不是“农民”并且没有在销售“自产农产品”,则应按照“农民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农产品"。”
因此,在确定农民的身份的情况下,如果您出售的是自产农产品,或者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您出售的苗不是自产的,则您将不受制于对种苗的销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您出售的种苗不是自产的,税务人员可以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点,您应按照相关的税收政策缴税。
农业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取消:
1.增值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其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税收范围注释的通知》附件:
农业生产者出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种植,收获,动物育种和捕鱼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的票据中所列的自产农产品。一个
农产品是指通过种植,育种,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生产的各种动植物的初级产品。
2.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1.暂时免除青苗补偿费的规定乡镇企业职工和农民收取的青苗补偿费在农作物工业的收入范围之内,与此同时,也是经济补偿收入。因此,它们被获得青苗补偿费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门从事种植,育种,繁殖和捕鱼。其业务项目在农业税(包括农业专项税,下同),畜牧业税和农业税的征收范围内。2.畜牧税,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如果
不属于农业税和畜牧业税的范围,则应对其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四个行业和四个行业的单独收入的个人核算应按照上述原则进行。个人所得税,应当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收入相结合;如果不能单独核算的,则对全部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3.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止了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并根据《关于降低农户收入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改变了个人家庭或个人获得的农业特产收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在取消农业专业税,减少或免征农业税之后,个人或个体经营者从事种植,育种,育种,捕鱼和业务项目是农业税(包括对于农业专项税和畜牧业税,来自“四个行业”的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4.车船使用税:
1.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免征车船使用税,主要是对运输征税。具体限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载重量不超过1吨(1吨或更少)的渔船可免交车辆和船艇使用税。超过1吨但低于1.5吨的渔船,可按非机动船1吨的税率征收车船使用税。为了避免与1吨免税渔船混淆,可以在收据上注明实际的装载能力,以备将来参考。
五,印花税:
“国务院市场调节粮”的购买和寄售协议免征印花税。
六。城市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扩展数据
农业税将于2006年1月1日取消。
2006年2月22日,国家邮政局发行了面额为80美分的纪念邮票,称为“彻底废除农业税”,以庆祝自2006年1月1日起废除《农业税条例》。
这意味着已经存在于我国两千多年的传统税制的终结。取消农业税是政府解决“三农”的重要措施,不仅减轻了农民负担,而且增加了农民的公民权利。它体现了现代税收中的“公平”原则,也符合“工业对农业的反馈”趋势。。
自1992年以来,中国的改革开放正式对农业体制进行了改革。 2006年,废除了数千年的农业税,这标志着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
取消意义
是农民的一种解放。在中国,对农业征税的成本太高,有时甚至超过税收本身。以农业税为载体,许多来自农民,农村地区和农业的耀眼品种消耗了剩余的税费。取消农业税从根本上改变了这种向世界各地的农民伸出援手的制度。更重要的是,现行的农村税制是在城乡二元结构下建立的。
这种两线平行的税收结构,再加上城乡发展水平之间的不平衡,给中国农民带来了非常不公平的税收负担。由7%的主税和20%的附加费组成的中国农业税率为8.4%。据了解,特定人群的税收仅在中国存在。因此,取消农业税政策的提议更多是一种制度上的变化,是中央政府对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政策做出的重大调整,以及恢复了农民与城市居民的平等地位。税收负担。
1.有关从事农林产品的种植,育种和初级加工的重点龙头企业的收入,请参阅《关于国有农产品出口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机构”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997] 49号文规定,暂时免征企业所得税为了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中产生的各种费用。流程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的财政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公字[1996] 41号)和《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收[1996]第152号)条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所需的国产设备投资所得税抵免政策,按照《关于印发〈国产设备投资技术改造企业所得税抵免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税[1999] 290号号)实施。
2.从2001年1月1日起,所有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都将从种植树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以及从事林产品的初级加工。种植林木,林木种苗,从事林产品初级加工的范围,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入征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国有农产品出口企业税收(财税字[1997] 49号)确定。
3.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产品出口企业和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规定予以暂时豁免。机构(财税字[1997] 49号)征收企业所得税:
(1)在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核后,确定为主要龙头企业;
(2)在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龙头企业认定和经营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3)从事农林产品的种植,水产养殖和初级加工,并与其他企业分开核算。此外,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重点龙头企业的控股子公司,且符合前三条规定的,可以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4.渔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1)在农业部颁发的《海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对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远洋渔业企业取得的收入暂时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于获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近海和近海捕捞活动获得的收入暂时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近海和内陆水域捕捞作业所得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有农产品出口海洋渔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初级渔业加工的国有农产品出口渔业企业的收入,应按照《关于国有农产品出口企业及其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财税字[1997] 49号)规定免征所得税。
(4)渔业企业同时从事免税业务和税收业务的,必须分别核算免税业务和税收业务。划分不明确的,按照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事远洋和近海捕捞作业的内资渔业企业,应提交各级渔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海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或《渔业捕捞许可证》等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国有农产品出口企业的优惠政策
(1)对从事农业,林业产品的种植,育种和初级加工的国有农业出口企业和机构的收入暂时免征企业所得税。农业出口企业事业单位和从事上述行业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形成的合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收入,应当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暂时免征生产和经营收入以及从边界的贫穷国有农场和林场获得的其他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3)除上述政策外,国有农业企业和事业单位还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优惠企业所得税政策。在优惠政策重叠的情况下,在具体实施中,可以采用最优惠的政策之一,不能累加实施两个或多个优惠政策。
(4)免税的种植业,水产养殖业和农林产品的初级加工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开核算。否则,应按规定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6.家禽业的优惠政策
(1)家禽养殖业(包括种禽养殖业),家禽养殖业(包括种禽养殖业)加工,冷藏和冷冻企业,加工,冷冻和冷冻所产生的收入免于2004年企业所得税。
(2)。企业或个人为禽类饲养而获得的特殊财政补贴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1.暂时免除青苗补偿的规定乡镇企业职工和农民获得的青苗补偿属于种植业收入的范围,与此同时,也是经济损失的补偿收入。青苗补偿费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工商业家庭或专门从事种植,水产养殖,育种和捕鱼的个人,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专项税,下同),畜牧业税和农业税已收2.畜牧业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畜牧业税范围的,从其收入中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将上述四个行业合并在一起,并且将四个行业的收入分开核算,则应按照上述原则处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当将其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合并;不能单独说明的四个行业的收入,应对所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3.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改变农业税后,应将个人家庭或个人获得的农业特产收入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94)财税字号020]有关规定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专业税,减免农业税后,从事种植,育种,育种,捕捞和商业项目的个人或个体户是农业税(包括对于农业专项税和畜牧业税,来自“四个行业”的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4)车辆和船只使用税
1.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免征车船使用税;主要针对运输业务的应纳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载重量不超过1吨(1吨或更少)的渔船可免交车辆和船艇使用税;超过1吨且少于1.5吨的渔船可按非机动船的1吨税计算收取车船使用税。为避免与1吨免税渔船混淆,可在税单上注明实际载重量,以备将来参考
(5)印花税
“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的购买和佣金销售免征印花税。
(6)城市土地使用税
(七)三种地方税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禽类养殖企业(包括种禽养殖),禽类加工企业和冷藏企业对被冻结企业和个人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房地产,车辆和船舶,应当适当减免2004年的城市土地使用税,房地产税和车辆,船舶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