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个人所得税历史税率-中国个人所得税历史沿革

提问时间:2020-04-30 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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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30 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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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是从哪年开始征收的?

1980年9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到目前为止,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经建立。门槛定为800元。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税目有哪些?税率为多少

1.工资收入中有5%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

2. 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适用于来自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收入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租赁经营收入。

3.报酬收入的税率为20%,税率降低30%。

4.劳务收入的税率为20%。如果劳务报酬的一次性收入过高,可实行奖金征税。

5.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股息,股息,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附带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税率为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发展历程

当前的个人所得税法是对1994年1月1日生效的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

在1994年之前,中国针对三种类型的纳税人制定了三项个人所得税法律和法规:

●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的外国人应遵守经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

●中国居民适用《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全国性企业所有者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

尽管这三项旧的个人所得税法带来了财政收入,但它们相互矛盾,并且在实施方面存在问题。因此,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势在必行,改革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简化税收系统,以建立易于定义和实施的税收系统框架;

●为在中国工作的所有人创造一个公平的舞台,并创造一个更加稳定的投资环境;

●防止避税和逃税;

●使税收成为财富重新分配的工具。(例如,高收入者还要缴纳更多税款。)

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内容和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修正案)

第1条在中国有住所或没有住所并在中国居住了一年的个人,应根据本法的规定,对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没有住所,没有在中国居住或没有住所并且在中国居住少于一年的个人,应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2条以下个人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和薪金收入;

第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

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所得;

第四,劳务收入;

五,稿酬;

六。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七。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8.物业租赁收入;

9.财产转让收入;

十。意外收入;

XI。其他收入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

第3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1.对于工资,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应为3%至45%(随附税率表)。

其次,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收入以及承包和租赁收入应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中的收入)企业事业单位运作情况。

3.对于稿件的报酬,采用成比例的税率,税率为20%,税率降低30%。

第四,劳务收入应按比例税率缴纳20%的税率。一次劳务报酬收入过高的,可以实行奖金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优惠收入,利息,股息,股息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应按20%的比例税率缴税。

第4条以下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在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方面的奖项保护等;

2.国家债务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3.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四分之一的福利,退休金和救济金;

五,保险赔偿;

六。士兵的服务调动和遣散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结算费,辞职费,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补助;

8.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各国免税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使领馆人员的收入;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定规定了免税收入;

十,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免税收入。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

1.残疾人,孤儿和烈士的收入;

2.严重的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

3.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减税措施。

第6条应税收入的计算:

1.工资和薪金收入的余额为每月收入减去2000元的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应为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3.对于来自企事业单位的合同经营活动和租赁经营活动的收入,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必要的支出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4.对于劳务收入,手稿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财产租赁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收800元; 4000元及以上的,降低100%第二十笔费用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收入,指扣除财产的原始价值和合理费用后的财产转让收入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每个收入的金额均为应税收入。

个人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税收入中扣除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收入的一部分。

对于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中国赚取工资和薪金的纳税人,以及在中国住所但在中国境外赚取工资和薪水的纳税人,纳税人可以根据他们的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和汇率变动决定了额外的扣除额。国务院规定了适用附加扣除额的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收入,应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国外支付的个人所得税额。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纳税人的海外收入按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