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中国居民在国外的收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国内法规计算的,减去已在国外支付的个人所得税,余额为在国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海外收入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1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有住所或没有住所并在中国居住了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居民个人收入,应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纳税年度内无住所且未在中国居住,或无住所且在中国居住少于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
从公历的1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结束。
扩展配置文件:
第2条以下个人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收入;
(2)劳务报酬;
(3)手稿的报酬;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5)营业收入;
(6)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
(7)物业租赁收入;
(8)财产转让收入;
(9)意外收入。
从前款第1项至第4项获得收入的个人居民(以下简称合并收入),应按照纳税年度计算个人所得税;按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从前款第5项至第9项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另行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在中国因就业,就业,绩效等在提供劳务中获得的收入;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供在中国使用而获得的收入;
(3)通过许可在中国使用的各种特许权获得的收入;
(4)来自中国境内房地产和其他物业转让或中国境内其他财产的转让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获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
免交个人所得税;如果在中国任何一年累计离境累计超过183天超过30天,则应重新计算在中国累计住满183天的连续年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