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个人所得税是什么-中国个人所得税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提问时间:2020-04-30 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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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30 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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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是从哪年开始征收的?

1980年9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到目前为止,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经建立。门槛定为800元。

个人所得税从从什么时候开始征收的?

税收已经经历了七个发展阶段:

1980年颁布了《个人所得税法》,该法律仅对在中国的外籍工人征收,起点为800元人民币;

于1986年颁布了《中华民国个人收入管理条例暂行条例》

1986年颁布了《中华民国城市和农村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

1994年,实行了分税制,实行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起征点为800元人民币;

2005年的起征点调整为1600元;

2007年的起征点调整为2000元;

2008年,起征点调整为3500元。

中国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个税

过程是这样的:

《个人所得税法》于1980年颁布,仅对在中国的外国工作人员征收;

1986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对居民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6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民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对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

1994年,将这三种税种合并,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得以实施,起征点定为800元(该标准应称为“ 800元的费用扣除额”)。同时,中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分类收集方法将个人收入分为工资,工资收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收入,承包和租赁业务收入,劳务收入,劳务收入,缴款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股利股息,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偶然收入和其他收入,共计11个杂项。

经过几项修正,主要是针对费用减免标准(社会上所谓的“阈值”)。手续费扣除额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再调整为2000元。

个人所得税是得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

以下情况可供参考:

1.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应如何纳税?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4条规定,“股权转让的个人应当扣除股权的原始价值和合理费用。股权转让收益余额为应税收入,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收入”缴纳。该方法对确认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权原值作了详细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财产转让收入”适用20%的比例税率。

2.我应该如何为未上市或在新三板上市的股东所获得的股息和股息缴纳税款?

去年年底发布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涉及个人股东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因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股息和股息收入”的20%比例税率。

3.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的股东的股息和股息应如何征税?

根据《关于对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实行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101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中获取上市公司的股份,持股期限超过1年如果股息股息收入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在1个月(含1个月)以内的,股利的全部股利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为1个月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暂时减少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就税率而言,该通知的第一条明确指出,统一适用20%的税率来计算个人所得税。同时,该通知第4条规定:“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上市的公司的股息实行不同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4.股东应如何对股份制公司溢价发行股票所产生的资本准备金缴纳税款?没有税。其依据是:《关于将股本转为股本和分配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股份公司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本不属于股息,股息的分配是个人的所获得的转换后股本的金额将不被视为个人收入,也不会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这种免税的情况有严格的限制:首先,它必须是一家股份制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公司都不是“股份制公司”,上述免税规定不适用。无论是上市股份公司还是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在理论上都可以适用。第二,限于“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为股本的情况。在这方面,《关于在原城市信用社转换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对个人股份增值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8〕289号)。规定:“(在上述198号文中)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发行股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因此,它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转换(例如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其他原因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增加资本存量。

5.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使用未分配的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来增加股本。股东应如何纳税?

如上所述,当由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的“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换为股本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类型的转换股份资本不免税。但是,仍然存在税收优惠政策。上述80号公告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上市的上市公司或企业的资本化转换(不包括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应当按照当期有区别的股利实施。股利政策。“因此,其纳税政策是按照上述第3点的财税[2015] 101号通知执行的,即: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至1年(含1年),暂时减少应税所得50%;如果持股期限在1个月(含1个月)以内,则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如果一家未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NEEQ上市的公司使用未分配的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来增加其股本,那么股东缴纳个人税的规则是否相同?

不完全相同。对于既没有在新三板上市也没有在新三板上市的公司,有必要区分它们是“中小型高科技企业”,还是“分期付款”和“一次性付款”之间的区别。 ”。《 116号文》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将股本转给具有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的个人股东时,确实很难做到。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在5个日历年(含5个日历年)内分期付款,并且相关材料应报告给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本文对“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定义是:在中国注册实施审计和收集,这一点得到公认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企业,年销售额和总资产不超过2亿元,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

因此,对于非“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非上市和非新三板公司,在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移给个人股东以增加其份额时资本,他们应该一次性支付给个人所得税,实施转换的公司应代扣代缴。

就税率而言,个人股东获得的股本增加,并且根据“利息,股息,股息收入”项目应用20%的税率。

7.高科技企业的相关技术人员在获得企业股权奖励时是否享受个人缴税优惠政策?有。《 116号文》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对企业的相关技术人员给予股权奖励,一次纳税困难的个人不得超过5个日历年((含)分期付款,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这里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审计,收集并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机构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种人员:(一)对研发和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公司的科学技术成就,包括企业中的关键职位项目的主要目的,主要开发项目的负责人以及对领先产品或核心技术和工艺流程进行重大创新或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为企业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管理人员,包括负责企业整体生产和运营并负责公司生产和运营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营产品(服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中高级管理人员占50%以上。

8.上市和非上市高科技企业的相关技术人员获得公司股权奖励时,个人税的应税价格是否有差异?

是,确定应税价格的方法不同。根据《 80号公告》,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取得股权时的公允市场价格确定。但是: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价格是根据购买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的。购买股票的日期不是交易时间的,按照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允市场价格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9.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技术人员接受企业股权奖励时,如何确定税率和应纳税额?

根据116号通知,在计算股权奖励的“应纳税额”时,规定的月数是根据员工在企业工作的实际月数确定的;如果企业员工的工作月数超过12个月,请按12每月计算。就税率而言,超额累进税率是按照“工资收入”项目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