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扣除标准)*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
扣除标准为1600元/月(从2008年3月1日起增加为2000元)如果
不超过500元,则税率为5%,快速计算扣除额为0;
500元至2000元之间的部分税率为10%,快速计算扣除额为25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5%,快速计算扣除额为125
个人税级
个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正式实施),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月份收入扣除标准(适用于工资,薪金收入)整个月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额(元)
整个月应交税额不超过1500元3%0
当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10%105
当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2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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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4.律师事务所向职工(包括律师,法人,职工)支付费用。行政助理,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应就“工资和薪金收入”的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五,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雇员律师按规定比例分担收入。律师事务所在处理案件方面不承担律师费用(例如交通,数据,通讯和人员费用)。律师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案费用后,将当月收入份额的余额与律师事务所的工资相结合,对律师事务所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为“工资和薪金收入”。律师从办案收入中扣除办案费用的标准,根据地方律师办案费用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分担收入的比例等情况,由省地方税务局制定。参考因素。律师在当月收入中所占的比例确定为30%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