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员工应否因一次工伤补贴,一次就业补贴和一次医疗补贴而因工伤而获得工伤赔偿,是否应预扣个人所得税?[答案]《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个人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和薪金;
第二,来自个体工商户生产和经营的收入;
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
五,手稿收入;
6.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7.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
8.物业租赁收入;
9.财产转让收入;
10.意外收入;
11.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税收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与工作有关的事故的赔偿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所列的11项收入的范围。它不支付个人所得税,也不需要预扣和支付个人所得税。
关于劳动者工伤保险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0号
财政部门(局),各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计划分开的城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免税的利润”工伤保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如下: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命令)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可免除在工作中受伤的工人及其近亲的个人所得税。
2.本通知第1条中的“工伤保险”一词包括工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贴,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津贴。 ”(国务院第586号命令)。工伤医疗补助,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工伤医疗补助,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工伤康复费,辅助设备费,生活护理费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丧葬补贴,受抚养人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作死亡补贴获得的亲戚。
3.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对于2011年1月1日以后征收的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