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个人所得税-专项资金 政府补助 个人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4-29 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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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9 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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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国家财税[2011]70号文件:“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所得税处理”越看越糊涂,有问题需要请教。

针对您的问题,我的综合答复为:

1.从财政年度获得特殊的财政补贴,获得红头的补贴文件,以及有关使用财政补贴的财务指导文件。如果可用,则必须在收到付款后的一年内完成付款。没有税收待遇;

2.当年收到财政专项资金100万元,仅交纳5万元时,年底未用完。企业所得税清算时,计为应纳税所得额,即95万税收,调整表不调整会计科目,当年以后结算所得税时,应当将年度营业外收入减为零。因此,请注意施用时间,清除时间和使用期限!

3.总结:财政补贴和补贴分为税收和非税收。如果未征税,则当年未用完时将征税。当年未征税的支出无需在企业所得税前支付当年费用;一些企业所得税结算预缴税款在所得税结算和支付的后期用于抵销营业外收入,相关支出可以在所得税前付清; 6年是一大笔钱。通常,补贴受使用要求和对于截止日期,六年不使用它的可能性为零。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政府分配给国债的专项资金有两种:一种被包括在中央预算支出中,用于中央项目建设和补贴地方项目建设。另一个则转贷给地方政府和中央部门,用于地方项目和中央部门项目的建设。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偿还本金和利息,它不包括在中央预算中,也不被视为财政赤字。

新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9款所述的“其他收入”是指企业第6条第1款以外的企业获得的收入。所得税法除项目(8)所述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盈余收入,逾期未退还的包装存款收入,真正不应付的应付款项以及在处理坏账损失后已收回的应收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26条第4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第3款所称“国务院规定的非应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收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负责。国务院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财政资金。

以上两项是新税法及其对企业获得的金融资金的实施规定的解释和规定。对于第26条第4款,企业获得的免税金融资金,三项非常重要。条件:一种是“特殊目的”,另一种是“经国务院批准”,第三种是财税部门的规定。

如果企业获得的金融资金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则属于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所述的其他非应税收入,否则应根据第二十二条纳入补贴收入。企业所得税按企业总收入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