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的继续教育能抵扣个人所得税-注会第七章个人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4-29 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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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9 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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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职业资格(例如执业或非执业注册会计师),每年通过继续教育参加年检,每年的个税可以扣除3600元吗?

这是国家税务总局措辞的一个重大缺陷,表明编写规则的人对继续教育不太清楚。

获得证书是获得证书的问题。在获得证书的职业资格之后,为了保持这一水平,此后每三到两年需要进行继续教育。“获得相关证书”的含义比较模糊。是专业资格证书的“证书”吗?还是继续教育的“证明”?有一个很大的不同。在

之前,将有19年的继续教育。每个人都认为每三年扣款是合理的。税务局的负责人解释说,只有资格证书在该年度有效,这是错误的。在获得资格证书的那一年,继续教育尚未开始。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从何而来?

注册过程三年后,将进行继续教育,然后您将获得继续教育证书。

在这种情况下,中文错误是“相关的”,这两个词太含糊。什么是专业资格证书?还是相关专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的“证书”?

个人所得税继续教育扣除

1.按照国发[2018] 41号的规定:“第八条,在中国,继续教育(学位)的纳税人,在学位(学位)教育期间,每月固定扣除400元。同度(度))继续教育的扣除期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用于获得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的支出,应在取得有关证明的当年按固定费用3600元扣除。

第9条受过本科学历及以下(学位)继续教育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扣除条件的个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或本人扣除。

第十条接受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继续教育的纳税人,应当保留有关证书和其他材料,以备将来参考。”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0号公告:“第三条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特殊减免额的计算时间如下:(2)继续教育。学位(学位)继续教育是从中国接受学位(学位)继续教育的月份起至学位(学位)继续教育结束之日,相同学位(学位)的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间。同一学位(学位)的继续教育的最长扣除期不得超过48个月。获得相关证书的年份为技术人员的技术资格的继续教育。前款第一,二款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时间,包括因疾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而停学,但学校状况由教育机构按照规定组织的放学假和寒暑假的期限。

第十三条纳税人在继续教育方面享有特殊的补充扣除,并获得学历(学位)的继续教育时,应填写诸如教育的开始和结束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以及那些继续获得技术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资格的人,应当报告诸如证书名称,证书编号,签发机构以及签发(批准)时间之类的信息。

纳税人需要保留材料以备将来参考,包括:如果纳税人接受了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继续教育,则应保存相关文件。例如职业资格证书。”

新个税扣除中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样的?

在新的税收减免中,继续教育特殊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从在中国就读的学位(学位)继续教育的月份到结束的学位(学位)继续教育的月份。不超过48个月。

根据《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3条,纳税人享受符合要求的特殊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如下:

(1)对儿童的教育。学前教育的时间是从孩子3岁开始的那一个月到小学开始前的一个月。学历教育是指从儿童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到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月份。

(2)继续教育。继续学位教育是指在中国接受继续学位教育的月份到结束继续学位教育的月份。同一学位(学位)的继续教育的最大扣除期不得超过48个月。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继续教育,是指取得有关证书的年份。

(3)大病医疗。为医疗安全信息系统记录的当年实际医疗费用。

(5)房屋租金。从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之日起到租赁期结束之月。如果合同(协议)提前终止,则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6)支持老年人。对于受抚养人已超过60岁的月份,直至维护义务结束的那一年年底。

前段的第一段和第二段所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时期,包括由于疾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而停学的时期,但根据规定继续保留学校以及教育机构的地位组织实施寒假,暑假等节假日。

扩展配置文件:

《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20条如果纳税人选择在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处理特别附加扣除,则应适用以下规定:

(1)如果纳税人选择了扣缴义务人并通过远程税务终端提交了特殊的附加扣减信息,则扣缴义务人应根据收到的扣减信息处理扣减。

(2)如果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纸质“扣减信息表”直接提交扣缴义务人,则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输入到扣缴软件中,并在下个月进行扣减将纳税申报单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保留其签名(章),以备将来参考。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如何抵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了对注册会计师的继续教育,每个学分转换为1个学分。

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17条,会计师采用学分管理制度参加继续教育,学分获得的学分参加继续教育每年不应少于24个学分。

第18条会计人员参加了本办法第13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的衡量标准如下:

(1)参加由市财政局组织的继续教育教师培训并通过考试(或评估)的学生,将被转换为每小时1学分;

(2)参加由财务主管部门宣布的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停产培训和在线继续教育培训;如果他们通过了考试(或评估),则每个学分将转换为1个学分;

(3)参加由财务主管部门宣布的会计人员单位组织的会计停产培训和远程网络会计培训。如果考试(或评估)合格,则每个学分转换为1个学分;

(4)参加由财政部组织的国家会计主管人员的培训,通过考试(或评估)的人员将转换为每学分1学分;

(5)参加由财政部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组织的总会计师质量改进项目的培训。如果他们通过了考试(或评估),则每个学分将转换为1个学分;

(6)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的培训,合格(或评估)合格者,每学分转换为1学分;

(7)根据上海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确认,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每个学分转换为1个学分。

扩展配置文件:

《上海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13条:会计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为:

(1)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师培训;

(2)参加由财务主管部门宣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停产培训和远程网络会计培训;

(3)参加由财务主管部门宣布的会计人员部门组织的会计生产中断和远程网络会计培训;

(4)参加由财政部组织的国家会计主管人员的培训;

(5)参加由财政部组织的提高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的培训项目;

(6)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的培训;

(7)参加对中国注册会计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8)参加由主管财务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