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租赁住房的所得税=(不包括合理的税收收入成本)×20%
房屋租赁的税金和租金应通过租赁来支付,因为在个人所得税的特殊附加扣除中声明了房屋租金减免,因此无需申报税款。
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在这项改革中提到,应保留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等相关信息,以供参考。没有提及房屋租赁发票的问题,因为提供租赁发票肯定要缴税和收费,而且该国还考虑了租金上涨和市场混乱的问题,因此它不需要个人提供租金发票。
个人所得税是根据个人出租自己房屋的租金收入缴纳的。
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房地产租赁的收入属于应征个人所得税的房地产租赁收入,因此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房地产租赁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为: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
每月应税收入是根据两种情况计算得出的,租金收入是以一个月为单位计算的:
1.租金收入不超过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租金收入-扣除项目成本-修理费800;
2.如果租金收入超过4,000元,则应纳税所得额= [可扣除租金收入的项目费用-维修费用]×(1--20%)。
可扣除的项目成本包括在出租房屋过程中支付的税款和教育附加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加房地产税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算基础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 43号)第4条),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应税收入不是包括增值税在内,用于计算房屋租金收入的免税额不包括为此租金支付的增值税。对于分租房屋的个人,在计算分租时将扣除付给房屋出租人的租金和增值税。
第五条规定,如果免征增值税,则在确定税基时,交易价格,租金收入和房地产转让收入均不得扣除增值税。
第6条规定,在计算上述税款时,税务机关核准的应税价格或收入不包括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 125号):“ 3。个人所得暂时减少出租房屋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