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从2011年9月1日起,职工月工资收入的起征点将提高到3500元!(具体实施日期为10月,9月汇报工资时)应付税款计算公式=(当月的工资收入-社会保障-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免税额)*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
附件:新税表系列的全月应税所得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元)
1,当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税率为3%;
2.整个月的税率在1500元以上至4500元之间,税率为10%;
.3。整个月的税率超过4500元至9000元,税率为20%;
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经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工资性收入是从每月支出3500元中扣除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换句话说,从新税法中扣除的工资税为3500元。月收入超过3500元的,按照适用的税率征收超额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在这里有必要解释一下,人们习惯于通俗地将“成本降低标准”更改为“税收起征点”。实际上,在税收理论中,“成本降低标准”和“起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将征收部分税额以上的税,而后者是指达到阈值后的税额计算,包括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