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搬迁补偿款避税方法,企业搬迁补偿如何避税

提问时间:2020-04-21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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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1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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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到动迁补偿金,账务应如何处理

企业厂房拆迁收到政府补偿金,请问怎样处理能避税呢?纳税的话都应该纳什么税?谢谢

1.拆除企业的厂房必须首先将固定资产-房屋和建筑物进行清理。不论收入多少,收到的政府补助均应转入固定资产清算。

2.由于它不是固定资产的销售,因此没有营业税。但是,根据清算后的具体情况,有必要查看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清算后的固定资产余额为贷方数,则会转入营业外收入。如果余额是借方数,则将转为营业外支出。在这种情况下,您必须在税务局办理报废固定资产的手续,并允许扣除税前费用。

3.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下:

(1)转移以清除和取消固定资产的原值,折旧和减值准备

借: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款:固定资产

(2)在清理期间支付清理费

借款:固定资产清算

贷款:银行存款

(3)收到政府补贴

借:银行存款

贷款:固定资产清算

(4)从固定资产结转的清算帐户余额

借方余额结转:借入:营业外支出-清理固定资产净损失

贷款:固定资产清算

贷方余额结转:借款:固定资产清算

贷款:营业外收入-清理固定资产的净收入

企业从政府处获得的搬迁补偿款的税务处理方法有哪些

关于政府拨付搬迁补偿费的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5] 123号)

根据一些地方和企业的报告,由于城市规划和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而需要搬迁,企业从政府那里获得了相应的补偿。相关财务处理规定不明确,执行不便。为此,以下是关于政府分配给有关企业的拆迁补偿资金的财务处理的通知:

1.企业收到政府分配的搬迁补偿资金,并将其计算为专项应付款。拆迁补偿押金的利息将转入特殊应付款。

2.企业搬迁和重建期间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应按照财政部的下列文件处理:

(1)因搬迁而出售,报废或损坏的固定资产记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并冲销了其净损失的特殊应付款;

(2)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产生的费用直接冲销了特殊应付款;

(3)因搬迁而失去的土地使用权,已单独记录为资产的土地使用权直接冲销了特殊应付款;

(4)直接冲销专项应付款,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

3.企业搬迁后,如果特殊应付款有余额,则增加资本公积。增加的资本公积金将由全体股东分担;特别应付款项不足的,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收到的政府结算的搬迁补偿金总额和搬迁后资本公积或当期损益中包括的金额应分别披露。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转移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

财税[2007] 61号

为了支持城市的规划和转型,经过研究,与公司政策搬迁收入的公司所得税处理有关的问题现在如下:

1.本通知所述的政策搬迁收入,是指因地方政府城市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搬迁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从政府获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列表等)

2.对于企业获得的政策搬迁收入,企业所得税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1)根据搬迁规则,被搬迁企业使用其搬迁收入购买或建造与搬迁前具有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目的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价”)。固定资产),以及进行员工的技术改造或安置允许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技术改造和人员安置的费用时,其差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由于生产经营方向的变化等原因,企业未使用上述搬迁收入代替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是将搬迁收入用于购买其他固定资产或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相关费用从企业的政策搬迁收入中扣除,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3)被拆迁企业没有固定资产重置,技术改造或购买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项目报告,应将拆迁收入增加到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销售收入中,并扣除拆除固定资产折旧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4)被搬迁企业使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买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法进行折旧或摊销,并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5)在计划搬迁的第二年起的五年内,搬迁企业获得的搬迁收入不计入该年度的企业应税收入。如果在五年内完成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应如上所述。规定扣除有关费用后,余额计入当年搬迁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优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搬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在取得企业的搬迁收入时,在审查企业享有的享受条件时与主营业务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比例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计入公司的总收入。

第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获得的政策搬迁补偿收入和原始工厂土地出让收入的管理。重点检查是否有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是否有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是否有技术改造和企业固定资产置换的计划或项目,技术改造,固定资产置换和购置是否其他固定资产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资产等

第五,本通知发布前的税收待遇不再调整;未进行税收处理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请按照说明进行操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