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A是B的债权人,B是C的债权人; A-B-C,B是A的债务人,C是B的债务人,那么对于A,C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它在“合同法”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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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不考虑税收要求的优先权。新的《破产法》第48条规定,除了管理人要调查和列出的劳务债务外,债权的声明是其他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其权利的重要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宣告为破产债权的滞纳金只能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前计算,不宜迟缴税款破产案受理后支付费用。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即使未取消税收保留和执行措施,税务机关也将失去税收主张的优先权。《破产法》中管理人的职责不包括在申请企业破产之前清算税款。即使组织进行检查,无形的税收要求也只能做出补充声明。
当前的税收管理系统导致对破产公司的债权进行不规范的管理。目前,税收权的主体一般是指国家,税收破产债权的主体是税务机关。由于不同地区和国家/地区的税收管理方式不同,税收索赔的权限级别,部门,申报,监督和程序控制的时间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税收索赔的被动和滞后。
管理使无力偿债的企业的税款要求不高。信息共享不足导致地方税务部门无法通知地方破产和清算通知,因为它错过了申请税收索赔的时间。至于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目前仅在系统中申请对所欠税款的债权,而其他公司因未申报而应纳税额不成立,导致破产清算的被动清算。破产清算。
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中国的破产请求范围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宣告破产之前确立的无抵押索偿;无担保债权是破产关系中最重要的破产债权类型。
2.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放弃财产担保,放弃优先权;放弃优先权的财产担保债权应包括在破产请求的范围内,其解决顺序与其他破产请求相同按照破产程序,将按等额支付。
3.虽然在破产宣告前有财产担保,但索偿金额超过抵押品索偿的价值;如果有担保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担保的所有债务,则不清偿部分索赔的方式与普通索赔相同。经补偿,这也是一项破产索赔。如果抵押品由于无法归咎于债务人的原因而损失,则只能根据普通破产索赔的破产程序对债权人进行赔偿,但如果由于他人的原因而损失,则债权人拥有获得优先补偿的权利。
4.票据抽屉被宣布破产,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道事实,付给了持有人或接受了债权人的权利;这里的票据主要是指汇票,支票和其他用于付款或以财产为目的的证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条:除了债务人的货币和种类外,债务
可以以货币计值并可以合法转让的合法享有的财产和财产权,例如债权,股权,知识产权,可用财产权等,应由人民法院确认为债务人的财产。
第2条
以下财产不应视为债务人的财产:
(1)债务人根据诸如仓储,保管,订约,托运,借款,储存,租赁等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拥有或使用的他人财产;
(2)在出售所有权保留书中未获得所有权的债务人财产;
(3)国家专属拥有的财产,不能转让;
(4)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其他财产。
第3条
债务人已依法建立了担保财产的特定财产权,人民法院应确定债务人的财产。
抵押权被废除或抵押权已经实现后,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的剩余部分可以用于破产程序,以偿还破产费用,普通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第4条
债务人拥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共有所有权的共享财产的相应财产权,以及依法分割共享财产所得的收入的一部分,人民法院应确定债务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宣布债务人破产和清算,这属于分割共有财产的法律原因。人民法院裁定应当重组或者调解债务人的,应当按照《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共有财产的分割;重组,和解需要分割共同财产,管理人要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许可。
因共有财产的分割而对其他共同所有人造成损害而造成的债务,如果其他共同所有人要求将债务作为共同利益进行清算,则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第五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9条的规定,接受破产申请且未中止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后,已采取执法措施的有关单位应作出依法更正。人民法院将债务人的财产确认为依法转换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