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境外公司避税,如何利用居民身份国际避税

提问时间:2020-04-20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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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0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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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海外避税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在移居美国之前拥有高资产。这是令人欢迎的进步,但与此同时,在成为美国的“外国居民”之前,应认真考虑未来的避税计划。在成为美国的“外国居民”之前,外国公民在美国境外的收入无需向美国提交纳税申报表。但是,一旦外国公民符合“绿卡测试”和“实质居住测试”,他就必须对其收入提交全球纳税申报表。那么,在成为美国税法的“外国居民”之前,应该为那些拥有高资产的人制定什么样的资产计划以合理避税?成为美国居民后应注意哪些重要税种?

信托:有效的海外避税载体

众所周知,海外是避税最有效的载体之一。

在国外,无论是慈善信托,遗嘱信托还是其他类型的信托,信托都可以作为财富管理的工具。

以遗产税为例。尽管中国目前免征遗产税,但在大多数国家/地区,继承都需要遗产税或遗产税。在美国,遗产税采用统一的累进税率。遗产税的征收额超过600,000美元,最低税率为18%,最高税率为50%。在日本,遗产税税率从10%到70%分为13个等级;在意大利,采用了混合遗产税制度。征税方法是根据总继承额征收遗产税,然后根据不同的亲属关系征收不同比例的遗产税。在国外,通常有人继承有价值的房地产但是,遗产税不是以现金支付的,但是,如果建立了遗产信托,则可以免除巨额的遗产税。

同样,对于公共信托,也有相似之处。

使用慈善信托基金避税已成为公司或个人投资及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美国联邦税法规定,为公益目的而成立的公益公司可以享受多种税收优惠。这些政策包括:公益信托的受托人可以免除所得税;当公共信托的财产是土地或房地产时,土地税和财产税。此外,建立公众信托时,客户还可以享受税收减免。

的节税效果是信托业务得到广泛发展的重要原因。

但是,除了节省税款的作用外,信托还具有鲜为人知的财富管理作用,它是财产的“防火墙”。由于信托的独特信托资产破产保护机制以及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通常不是同一个人,因此,如果受托人去世,离婚或破产,信托财产将不会受到牵连,债权人或配偶都不会拥有收回它的权利。此外,用于建立信任的信任属性独立于受托人。即使受托人(通常是信托机构或私人银行)有破产,清算和其他操作风险,受托人的信托财产也不会受到影响。一个机构来接管。

在美国,税额不高,但是有很多类型。购房税通常不是固定的,税金必须基于特定房屋。如果您在美国购买房屋,则每年必须缴税,根据房屋的年市场价值,缴纳1-2%。美国各地的房地产税率各不相同。

征税是基于房屋的估价作为征税的基础。在实际估价过程中,估价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异通常很大,这主要是因为地方政府要求低估大型房地产的价值才能吸引外资。通常,估值仅设置为市场价格的3/4甚至一半。例如,《加州房地产税法》规定,房地产税是根据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征税的,但是,只有专门从事房地产价值评估部门的地方政府确定的市场价格的40%被用作应税价格。

请大家谈谈跨国公司是如何避税的。

1.就税率而言,有些同类税种的国家实行比例税,有些实行累进税。累进税可以分为超额累进和全额累进。而且免税额,累进额和税率都不同。这不可避免地导致税收负担的​​差异,同时为避税者提供了避税的客观条件。

3.征税的程度和方法因国家而异。例如,大多数国家同时使用公司所得税,财产税,个人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而中国基本上不征收财产税和资本利得税。甚至具有相同名称的税种也具有不同的内涵和扩展名。

5.各国采用不同的方式避免双重征税,为国际避税创造了机会。各国为避免双重征税而采取的方法主要有信贷法,扣除法和免税法。通过全面的免税法,很容易为国际避税创造机会。全面信用额度方法的使用还导致了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

II。国际避税的方式方法

1.使用转让定价方法避免税收

所谓转移定价,是指跨国公司在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中采用低于或高于正常市场交易价的行为,以获得企业集团的整体最佳利益。跨国公司为避免国际避税所采用的最常用方法是使用关联公司之间的转移定价来转移收入和支出。跨国公司通常使用这种方法在税收负担高的国家/地区转移关联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了集团的整体税收负担,并提高了跨国企业集团的整体利益。定价转移的方式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种是通过控制原材料和零件的价格来影响产品的成本。

第二是通过购买和租赁关联公司的固定资产来影响其产品的成本。

第三,通过转让无形资产(例如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和控制所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它会影响关联公司的成本和利润。

第四是通过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成本,保险费,贷款利息费用,管理费用等,在关联公司之间转移利润。

经济全球化已使转让定价的使用更加普遍和隐蔽,这给该国的税收管辖权带来了挑战。

2.滥用税收优惠政策以避税

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为了吸引国际投资和先进技术,我们制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来吸引跨境投资。所谓滥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指跨国公司利用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通过使用低税收负担的​​投资形式和收入项目来达到最大程度避免税收负担的​​目的(即低税点)。近年来,许多外国公司在中国滥用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中国税法规定,经营期超过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之年开始就可以享受“两免三减”的折扣。由于规定的减少期从利润年度开始,一些外商竭尽全力推迟利润年度的到来,使企业长期处于免税状态。或当减税期临近期末时,请尝试将一部分与原始企业分开,成立新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寻求新的特许经营期。

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中国较低的外国税率下,出现了所谓的“反避税”现象。反向避税意味着跨国公司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来规避投资所在国相对较轻的税收负担,并为获得利润在居住国支付相对较重的税收负担。表面上看,纳税人负担沉重的税款似乎是不合理的,但真正的原因是跨国公司的决策层是为了垄断其税后利润。尽管税收负担以这种方式增加了,但避免了与投资国分享利润。

3.使用资本稀疏来避免税收

资本弱化的表现通常有两个方面:一是资本结构不合理,公司成立时资本投入不足,借入资金过多,甚至虚假资本投入。二是公司成立后,公司的资本金大幅减少。跨国公司撤资而不是富集资本。跨国纳税人经常将资本稀疏的第二个方面用于国际避税。

4.使用电子商务避免税收

如何运用税收居民企业概念对境外间接转股征税

此案是中国税务机关首次使用居民税收企业的概念质疑间接海外股权转让的实质。这也是税务机关首次主动将外国公司确定为税收居民企业,以征收公司所得税。打算间接收购或出售在中国境内公司的股权的外国投资者必须了解此案的重要性,并了解中国税务机关如何使用居民纳税企业的概念对海外间接转换交易征收中国税。

基本案例

股权转让公司A(卖方)是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转让前,甲公司持有在香港上市的开曼M公司(目标公司)的股权。M公司间接持有J公司在中国和其他三家中国公司的股份。2011年7月,A公司将其在M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了一家在美国上市的公司(买方),这促使A公司间接出售其在中国的四家中国公司的股份。交易完成后,M公司被除牌。

处理情况

税务机关根据卖方提供的交易报告进行了调查。由于M公司(目标公司)是香港上市公司,并且具有一定程度的经济实体,因此它不能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股权转让”(国税函〔2009〕698号)。而一般的反避税规则则否认存在海外控股公司,然后通过“渗透”使间接转让交易重新具有资格。因此,通过对M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多年的财务报告,合同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可以发现负责M公司的日常生产运营/管理运营以及J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在中国。因此,可以确定M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位于中国。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税务机关确定M公司是中国的纳税居民企业,然后对股权转让交易征税。

进一步考虑

中国的税务机关确实已经开辟了一种适用居民企业税收征税概念的新方法,但在以下方面进行进一步考虑将更具说服力。

首先,进一步巩固税收居民企业概念应用的理论基础。《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确定居民企业的立法意图是借鉴国际惯例,适度扩大税收管辖范围,堵塞跨国避税漏洞,并保护国家税收权利。其初衷不包括反避税意向,而是针对《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之后,海外红筹中国控股公司面临股息的双重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侨控股企业根据实际行政事业单位标准登记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适用于部分境外(主要在香港)华人控股公司企业认可的解决股息双重征税问题的方法。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规定了相关的管理问题。根据上述规定,侨资企业根据实际的代理机构标准进行居民企业识别有两种情况:一是公司积极申请解决红利双重征税问题;二是企业积极申请解决红利双重征税问题。第二,避免税收损失。积极实施判断。如果在避税中使用税收居民企业的概念,建议增加特殊的税收调整管理方法,以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实际的经营水平。

第二,颁布了识别居民纳税企业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将外国公司识别为中国纳税居民企业时,请参考上述国税发[2009] 82号文件,该文件关于识别中国华侨控股公司的标准,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所在地。管理部门履行管理和控制职责等。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目标公司被认定为中国纳税居民企业。在没有将海外注册的外国控股公司识别为中国居民企业的操作准则的前提下,存在类比风险,并且存在将华侨控股公司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居民企业识别的处理方法的风险。实际管理机构的标准;物质比形式更重要。该原则是基于反避税需求的立法原则,而不是执法原则。因此,为避免不必要的调整风险,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尽快颁布承认外资控股外资控股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的操作准则,或允许参照认证标准。适用于海外华人控股公司。

最后,在成为纳税居民企业后,掌握股息分配的趋同性。根据新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根据实际行政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识别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在第3条中从被确认为居民企业之日起,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利,股利和其他未分配利润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执行情况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规章制度第83条和第83条。在这种情况下,被转让公司也被公认为中国纳税居民企业,并且还将面临股利分配问题。类似地,基于居民身份的一致性和权利和义务的等效原则,是否也可以按照9号公告的税收处理原则对外国投资者作为买方的股利分配进行交易,相关如下问题税收待遇不容忽视。

跨国公司是如何避税的?

在国际避税方面,资金,商品或劳务的重要性不亚于人流,而且在某些方面也略胜一筹。这是因为人流过于明显,很容易成为高税率国家采取反避税措施的主要目标。人们流动带来的好处是可以的。但是,事物流的具体手段也相对更加复杂。

1.建立一个从事免税活动以转移货物的常设机构。跨国企业通常需要建立许多外国常设机构,其中一些专门从事免税商业活动。如果在常设机构所在的国家/地区中没有永久性免税项目,则可以将需要存储或加工的货物转移到具有免税活动的永久性机构中以避免征税。

2.使用常设机构转移财产。跨国公司始终必须重新考虑和权衡用于商业财产转移和转移国家的不同税收以及不同的评估和计算方法,并使用常设机构之间的商业财产转移来最大程度地减少当前或将来税收义务。

3.使用常设机构出租虚拟财产。跨国公司使用与常设机构所在国家不同的税种,通过虚构的财产租赁人为地转移成本以实现避税。

4.使用永久性机构转移劳务。跨国公司的总部与常设机构或常设机构经常相互提供不可扣减的劳工支出,例如技术服务和广告。由于这些转移的劳动支出不允许从转移到机构的收入中扣除,因此当这些劳动支出从高税国家转移到低税国家时,可以由高转移国家的转移机构使用。纳税国家实现避税。

5.使用常设机构来转移管理费。外国常设机构在多大程度上参与管理活动,应承担多少管理费用以及应享有多少利润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一些国家在双边税收协定中有具体规定。一些人确定了固定的利润分享率,而另一些人则确定利润分享率应基于常设机构参与管理活动的程度。但是无论如何,国际避税者很容易空缺。对于前者,必须有适当的管理成本分配标准,而对于后者,则应有适当的参与管理规模。

6.使用常设机构进行亏损。跨国公司充分利用各国不同的政策或法规来处理公司亏损,使最有利国家的常设机构在最有利时可以亏损,从而达到了避税的目的。

此外,跨国公司还可以使用常设机构之间的汇率变动来避税。跨国公司的外国常设机构通常以不同的货币结算。由于频繁的剧烈汇率变动,计算常设机构的损益将产生人为的结果,从而成为避税的有效手段。

上述跨国公司避税的几种常见方法通常在现实生活中结合使用以实现最大程度的避税。只要我们了解上述方法,就不难确定它们可能以各种组合形式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