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税收自我检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件,企业注释[2009] 33号文件规定:
2.个人所得税
(1)企业向员工提供运输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企业通过以下方式向员工发放运输补贴,以减免一定的公务关税:偿还私家车的燃油费用。扣除费用后,根据“工资和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如果地方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则将全部交通补贴的30%用作个人收入,以代扣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汽车补偿可以扣除70%。
(2)企业向员工发放的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企业在扣除一定标准后,向职工发放通讯补贴。官方开支,须扣除“薪金和工资”所得项目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地方政府规定。如果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则将全部通讯补贴的20%用作个人收入,以代扣个人所得税。
问:授予员工的交通补贴和住房补贴等税收待遇是否属于工资,薪水或员工福利类别?那其他补贴呢?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薪酬扣除的有关规定(国税函〔2009〕3号),定期向所有企业或全体职工发放或返还交通补贴。和住房津贴费用以及企业可以提供的内部财务系统,应属于雇员福利类别,在总薪金的14%内扣除。企业报销的职工运输费用(包括汽油费,通行费,私家车水电费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视为已将职工应得的工资性收入报销给了职工。 。提供税前扣除。企业在对员工发放或报销的各种补贴进行税收相关处理时,可以遵循以下三个原则: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扣除的通知》(国税)函件[2009]No.)相关规定,以确认已发放或偿还的各种补贴应属于工资和薪金类别或雇员福利类别。其次,根据国税函[2009] 3号的规定,企业应建立更加规范的工资,薪金制度(福利制度),该制度应明确工资,薪金(福利)的范围,内容和标准,并予以批准。由董事会或员工代表大会,收益应是企业为所有雇员或部分雇员定期支付或偿还的费用。企业按照制度规定支付的合理费用,可以根据上述第一条从薪资或福利中准确扣除,并按照税前规定扣除。
1.现金支付
为了避免对工资征税,一些公司将以现金支付工资,而不是使用银行。但是,随着支付管理系统的发展,国家大力推进非现金结算,全面实行银行的工资支付方式,将取代现金支付。对于想在避免现金工资方面做文章的公司,不可能以这种方式实现逃税和逃税。
2.发票扣除
这是许多公司常用的高风险逃税方法,不仅非法,而且非法。企业将员工工资分解为基本工资,年终奖金,储蓄,各种补贴等,然后让员工找到可以抵消的发票,以达到避免工资税的目的。这种避免工资税的方法可以抵消雇员的费用并获得高薪,这在最近几年非常流行。但是,7月1日生效的“最严格的发票顺序”阻止了“发票工资”方法。
3.头和栏的错误增加
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缴纳五种保险和一笔付款才能缴税,因此许多公司利用此漏洞利用失业或退休雇员的ID虚假列出工资,甚至伪造雇员人为地增加人名。虚假的工资单被计算在内。由于税务局通常不审查五种保险和一种付款与薪水之间的逻辑关系,因此被利用。但是,在第三阶段黄金税启动后,所有员工都进行了全面申报,再加上社会保险审计和税务局的大数据共享,这种避免工资税的方法已经没有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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