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凭证已在本月注销。否则,银行帐户将不正确,交易将不正确。
确认并结转与预收账款相对应的成本项目,实现收入与成本的匹配。这样,以合理合法的方式遵守税法还可以避免预付税的情况,这些预付税只能在不考虑成本的情况下确认收入。
会计确认收入需要满足四个原则:已交付商品或劳务,已转移主要风险,可以可靠地计量收入和成本以及应收账款。会计强调实质原则比形式重要,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时,应确认收入。会计账簿确认收入后,应同时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令“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6条“填写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不会进行任何业务不允许发票。 ”但这并不意味着实际上增值税增值税的确认与会计确认的收入是完全同步的。
实际上,在某些情况下,未提前开具发票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在某些情况下,发票会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后延迟。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确认原则可以在实践中概括为两句话:1.只要会计师确认收入,就必须确认是否开具发票增值税进项税;会计师是否确认收入,必须确认增值税销项税。可以看出,税收在两端都在阻碍企业。
开票,确认收入和缴纳税款(如果这三个可以保持一致的会计工作)是最无忧的。如果不一致,则需要调整每月的纳税申报单,有必要向税务部门解释。如果发票滞后,则需要在申报增值税时通过附表1中的“未开票收入”进行调整。经常进行此类操作将增加会计核对的工作量,这无异于麻烦。
获得相同的发票,确认收入和缴税并不容易。这是一个系统的项目。有时,它会受到现实的挫折,并且不能简单地成为会计过程中的硬性要求。例如,某些客户要求将发票链接到付款,并且应在收到发票后付款。结果,发票和收入确认被断开。
如何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最好从销售的源头安排,在签订合同时实现会计的这一意图,并在合同中规定,根据完成进度在发货和开具发票时同时开具发票。这样做等同于在业务的前端达成协议,随后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自然会省去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