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行为,是指纳税人因欠税而采取转让,隐瞒财产的方式,使税务机关无法追回应缴税款,金额超过一万元的行为。犯罪是结果。不足一万元的,即使存在上述内容,也不构成犯罪。此处的金额是指税务机关无法追回的欠款金额,即国家税的损失金额,而不是行为人的转让隐藏财产的金额不是犯罪者所欠的实际税款。有时这三个量是相同的,有时是不同的,必须准确把握。欠缴的税款数额不能达到法定数额的,由税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刑法》第201条[逃税]纳税人使用欺骗或隐瞒进行虚假申报或不申报的行为,逃避缴纳大量税款,三年内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下列有期徒刑或拘留,并处罚款;数额较大,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根据《刑法》的规定,逃税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可以组成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实际处理中,一般不反对单位所施加的罚款,但由于逃税罪的特殊性,它主要涉及单位的财务处理,特别是公司法人代表的职责分工和处理。财务人员。
根据上述两项刑法的规定,单位构成逃税罪,直接负责人为财务人员,负有刑事责任,单位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
扩展数据
逃税罪:不宣告股权转让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7月,被告人王某以5226万元人民币购买了徐州天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8%的股权。
天津中卫贸易有限公司根据被告人王某的要求,以委托付款的方式相继结清了全部股权转让款。
考虑的罚款依据:
1.《会计法》: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审查原始文件,拒绝不真实和非法的原始文件,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在买卖商品,提供或接受商品时,应当按照规定发行,使用和取得商业服务,以及从事其他商业活动。发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商品买卖,提供或接受服务和其他商业活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0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商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从国外的商业活动中获得收益,收件人应向付款人开具发票;在特殊情况下,发票由付款人开具给收款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1条: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活动时,应向收款人付款。商业活动以付款取得发票。获取发票时,不允许更改产品名称和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第6条: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得用作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拒绝。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与获得的收入相关的企业发生的合理和实际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项,亏损和其他支出,可以计算应税收入该金额被扣除。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指的相关支出是指与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获得。《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支出,是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符的必要和正常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措施》,国税发〔2000〕8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23号《现行税收部门行之有效和废止的目录》(颁布)于2010年11月29日)无效或已废除。下面列出的内容仅供讨论。
9.《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措施》第4条第3款的相关原则规定,纳税人的可扣除费用必须与获得应课税收入的性质和来源有关。
10.《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办法》第44条规定:如果纳税人宣布要进行业务扣除,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则应提供充分的有效证据证明真实性。或信息。如果无法提供,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1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措施》第52条规定:纳税人因其业务活动而发生的合理差旅费,会议费和董事会费。它可以提供法律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扩展配置文件:
白带进入主要发生在以下业务中:
1.它涉及个人行为
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偿和补偿费,例如:福利费,慰问费,丧葬费,商务旅行补贴,会议,个人劳动报酬,租用私人财产的租金,从个人借来的资金利息,在各个小商店中购买各种商品等这些交易本质上是企业产生的支出,但是由于付款对象是个人,因此在实践中开票比较困难,并且不易实现,因此这部分已成为白条的主要来源。
2.企业的零星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