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税收罪财务人员责任,逃避税收罪的财务人员

提问时间:2020-04-20 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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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0 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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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偷税漏税为了躲避税务检查而隐藏财务办公地点,我应该去哪里举报

您可以报税。国家税收或地方税收设有税收审计小组或税务局。您也可以拨打本地114电话进行税收审计,这通常是公开的。

企业偷税漏税财务人员会有罪吗?

这绝对是有罪的,但肯定会分为不同的级别,但是如果公司的财务人员首先找到它,则可以将其保存。如果您等待税务局对其进行检查,那将是非常糟糕的。那时,这不仅仅是财务人员的事。

偷税漏税在什么情况下财务人员需承担刑事责任

逃税会计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01条纳税人未经授权使用伪造,变造,隐藏或损毁的账簿和会计凭证,并列出更多支出或不列出或减少账簿上的收入。拒绝申报,虚假申报,未缴或者未付的应纳税额等,其逃税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足30%,且其逃税额较大。 1万元以内10万元以内如果由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是两项行政处罚和因逃税而逃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并处两倍于逃税金额的罚款,并处以少于三倍的罚款。五倍的罚款;逃税金额占应纳税额的3%。税额十元以上,逃税额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逃税金额的五倍。

扣缴义务人不得使用前款所列方法缴纳或少缴代扣代缴的税款,款额应超过应纳税额的10%,且不得超过10000元。前款规定的处罚。

对于多次犯了前两项行为而又未得到处理的人,应计算其累计金额。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违反国家税收征收和管理的法律和法规收取和支付纳税人,伪造,隐藏或销毁帐簿,未经授权的会计凭证的事实,或在帐簿上。支出过多,申报金额少或清单外的收入,在收到税务机关通知后拒绝申报或提供虚假的纳税申报表,未缴或未缴应付税款,或未缴纳已扣减或已收税款,严重情况。

纳税人是指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代扣代收代理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收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企业偷税,企业法人和财会人员应负怎样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违反本法规定和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处以更多的罚款。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依法设立会计帐簿;

(2)私人设立会计帐簿;

(3)没有按照规定填写或获得原始凭证,或者未填写或获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要求;

(4)根据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注册会计帐簿或注册会计帐簿不符合要求;

(5)随机更改会计处理方法;

(6)提供给不同会计数据用户的财务会计报告基于不一致的准备;

(7)没有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会计标准货币;

(8)没有按照规定保存会计资料,导致会计资料损坏或丢失;

(9)没有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监督或者未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有关信息的;

(十)会计人员的任命不符合本法的规定。

如果前款所列其中一项行为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资格证书。

如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有其他规定,则应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第43条:伪造或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以及制作构成犯罪的虚假财务和会计报告,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知,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超过十万元的;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从撤职到开除,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撤销会计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隐瞒或故意毁坏应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知,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超过十万元的;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从撤职到开除,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撤销会计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指示,指示并强迫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或更改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制作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或隐瞒或故意破坏应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职,搬迁,处以行政处分。

第46条单位负责人应进行报复,对依法履行职责并抵制降职,撤职,转移工作,解雇或解雇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会计师进行报复。犯罪。调查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属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受到报复的会计人员应恢复其声誉和原始职位和职级。

第47条财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疏忽职守,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或在实施监督管理时泄露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如果构成犯罪)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举报人的姓名和材料转让给被告人和被告人的,由该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同时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予以处罚。

刑法修正案(7)关于逃税罪的最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2009年。逃税罪已得到重大修改,读者的朋友应高度关注这一重大变化。

1.逃税方式的变更修订前的

税法规定,伪造,篡改,隐瞒,未经授权销毁帐簿和会计凭证,在帐簿上增加支出或没有或减少收入,以及没有通知或拒绝在通知后拒绝申报权威。这四种虚假报税表的方式。

经修订的逃税罪只保留了虚假申报和不申报的两种方式,但同时进行了一些更改:在虚假申报之前增加了“欺骗和隐藏手段”的限制,并且强调主观恶意;在不进行报告之前,对“欺骗和隐瞒手段”也有一个限制,但它放弃了原来的“由税务机关通知后拒绝声明”的提法,而将逃税的责任恢复给纳税人本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逃税和抗税刑事案件的审判中特别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为逃税方法之一,“缴税,欺诈地获得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来欺骗付款。“税收”也是无效的,因为它们可以包含在虚假声明的范围内。

2.逃税额的变化

在修订之前,逃税罪要求其逃税金额超过10,000元。经修订的

逃税罪仅规定逃税金额较大。至于较大的数额是否等于或高于原来的万元标准,则需要进一步的司法解释。

3.罚款金额的变化

在修正案之前,逃税罪规定了罚款问题的上限和下限,即逃税额是两倍以上且少于五倍。经修订的

逃税罪消除了上限和下限,并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大的应用空间。

IV。逃税条款的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逃税和反逃税刑事案件中法律具体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偷税犯罪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的三个附加条件:一是偷逃税款少于五万元。在调查之前,应缴税款和滞纳金已全额支付。第三是遵守《刑法》关于轻罪的一般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涉嫌构成逃税罪的纳税人通常难以同时满足上述条件,这不利于他们与税务机关的积极配合,积极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经过修订的

逃税罪在这个问题上进行了宽松而严格的更改。从宽松的角度看,取消了5万元以下的偷逃税条例,免除了对大量逃税纳税人的担忧。在严密性方面,增加了时间和条件限制,要求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机关的追偿通知书归还应缴税款,支付滞纳金,并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将会构成逃税罪,并应在五年内因逃税而被征税。当局给予两个以上行政处罚的案件不包括在内。

五,税务机关对两种以上偷税漏税的行政处罚的角色变化

修订前的逃税规定:如果逃税是由税务机关进行第二次行政处罚和逃税,则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也就是说,只要纳税人实施三项逃税行为,就会受到税务机关的两次处罚,并将其作为对逃税的刑事处罚。经过修订的

逃税罪不再将一般逃税视为犯罪。这体现了同等惩罚的原则,是非常必要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纳税人可以屡犯。如果纳税人因在五年内逃税而受到税务机关的两项以上行政处罚,并且符合逃税条件,即使他与税务机关合作及时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他仍将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