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
中国《刑法》第201条[逃税罪]纳税人使用欺骗或隐瞒作虚假或不报告的纳税申报表,逃避了缴纳税款,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数额较大,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代扣代缴代理人应采取前款所列措施,不缴纳或少缴代扣代缴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如果前两个行为未经处理反复进行,则应计算累计金额。
第一款的行为,在税务机关发布追回通知,弥补应缴税款和支付滞纳金之后,并已受到行政处罚,将不追究刑事责任;除刑事处罚或由税务机关给予两种以上行政处罚外。
在税收筹划的实践中,有的企业经常因规划不当而无法节省税款,这是税务机关根据规定进行调整的,有的企业由于筹划失误而未能实现税收节省。相反,它们将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制裁,从而导致严重的税收筹划风险。因此,进行税收筹划,必须正确地区分税收筹划与避税避税的界限。
(1)。税收筹划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法律和税收法规,在税收政策的指导下预先选择以最大化税收收益的税收筹划行为。通过预先计划税收业务并制定计划,即使企业的综合税收利益最大化,也可以达到合法纳税和节税的目的,并且可以实现税后利润的最大化。客观地达到“最新纳税,最轻税收负担,最窄适用税基,最大税收权利,最小刑罚风险和最佳税收成本”的法律效果。税收筹划的前提是必须纳入国家法律和税收法规;税收筹划的方向应符合政策法规的指导;税收筹划必须在生产,运营以及投资和财务管理活动之前进行;
(2)。逃税是指企业使用欺诈或隐瞒方法作出虚假申报或不逃避大量纳税的行为。
企业使用欺诈或隐瞒的手段进行虚假申报或不申报,逃税额较大,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数额巨大,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的扣缴义务人应采取前款所列的措施,不得支付或少付所扣缴或征收的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如果前两次行为已经执行了多次,而尚未处理,则应根据累计金额进行计算。
税务机关发出追回通知后,应缴税款和滞纳金已经支付,受到行政处罚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除给予两个以上行政处罚外。
根据《刑法修正案》进行了修订:将原来的“逃税罪”更改为“逃税罪”,将“逃税”替换为“逃税”,并规定“逃税”行为是“企业需要欺骗或隐瞒是指作出虚假的纳税申报或不申报“。这种笼统的说明显然比以前的规定更广泛,将更有助于识别犯罪行为。该法规的变化表明,立法者更倾向于从行为的有害结果的角度考虑经济犯罪,并且可以依法积极惩处主动追回国家损失的行为。它更好地反映了宽大和严格的刑事政策,更符合当前倡导的“社会和谐”。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事先安排业务,投资,财务管理,组织,交易以及其他活动的过程,以减轻税收负担并实现零税收风险。
税收筹划和税收节省是合理的法律行为。这是与避税和(偷)逃税的根本区别!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中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方法进行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筹划,以达到减轻或减轻税收负担而不违反规定的目的。税法。结果是造成国民收入的直接损失,扩大使用外资的成本,破坏公平合理的税收原则,并扭曲一个国家乃至全国社会的收入和分配。尽管
避税措施没有违反现行法律和法规,但其危害性也不能忽略。
1.避税直接导致国家税收减少。
2.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意图,影响了其公平性和严肃性。
3.避税行为的出现引起有害的违反社会道德和道德的行为,威胁到纳税的完整性,并使守法经营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偷税(逃逸税)是税法所禁止的,将受到相应法律的惩罚!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刑法修正案7》。该修正案对《刑法》第201条中的逃税罪进行了重大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为:“纳税人利用欺诈或隐瞒作虚假申报或不申报,以逃避缴纳税款并大量缴税。纳税额超过10%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并处罚款;数额较大,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措施,不缴纳或少付预扣税或征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如果前两个行为未经处理而重复执行,则将计算累计金额。”
“对于第一款,税务机关依法发出追缴通知书后,应弥补应纳税额并支付逾期付款,如果受到行政处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除受到刑事处罚或由税务机关处以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人员外。 ”
拒绝通过暴力或威胁来纳税是抵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拒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外,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拒绝缴纳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关于抗拒税收的处理,《刑法》第202条规定:如果一个人因暴力或威胁拒绝纳税,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并拒绝缴纳两倍以上的税款少于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