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搬迁补助费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款:营业外收入-搬迁收入
还要扣除:
借款:营业外收入-搬迁收入
贷款:固定资产房屋
贷款: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拆除企业的厂房必须首先将固定资产-房屋和建筑物进行清理。不论收入多少,收到的政府补助均应转入固定资产清算。
2.由于它不是固定资产的销售,因此没有营业税。但是,根据清算后的具体情况,有必要查看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清算后的固定资产余额为贷方数,则会转入营业外收入。如果余额是借方数,则将转为营业外支出。在这种情况下,您必须在税务局办理报废固定资产的手续,并允许扣除税前费用。
3.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下:
(1)转移以清除和取消固定资产的原值,折旧和减值准备
借: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款:固定资产
(2)在清理期间支付清理费
借款:固定资产清算
贷款:银行存款
(3)收到政府补贴
贷款:固定资产清算
(4)从固定资产结转的清算帐户余额
借方余额结转:借入:营业外支出-清理固定资产净损失
贷方余额结转:借款:固定资产清算
贷款:营业外收入-清理固定资产的净收入
企业因总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安置处理等公共利益而搬迁,并从财政预算中直接获得政府分配的搬迁补偿费,应作为特殊应付款。
其中,如果属于企业搬迁改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损失,相关费用,停车损失和新资产补偿,应当从企业转移特殊应付给递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贴”进行收入和会计处理。
如果企业获得的搬迁补偿费已将转入的金额扣除为递延收益,则任何余额均应视为资本公积。新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六号政府补助:与资产有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按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贴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第八条有下列情形的,与收入有关的政府补助:
(1)如果用于补偿企业在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确认为递延收益,计入相关费用当期的当期损益。被确认。一种
(2)为补偿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扩展配置文件:
1.房屋拆迁补偿可以通过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交换来实现。
除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1,金钱补偿
货币补偿的金额是根据被拆除房屋的位置,目的和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产权交换
交换房屋产权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出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交换后的房屋价格。权利交换点差。
拆除非公共福利房屋附属设施将不会交换产权,拆迁人将提供金钱补偿。
2.拆迁补偿费一般包括8部分:
1.房地产评估价格;
2.装修及装修补偿费;
3.搬迁补贴(包括生产设备的运输和拆卸);
4.临时安置补助;
5.附属设施的补偿费;
6.树木和花朵补偿费;
7.因拆除非住宅房屋而停产和停业的补偿费;
8.所有权证变更费。
企业所得税处理
在处理公司所得税时,政府赔偿是一项财政基金,人们认为收入处理不能抵消相关成本。在税收方面,有必要判断政府补贴是否为非应税收入。如果是非应税收入,则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该收入形成的成本和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不属于非应纳税所得额,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其支出形成的成本也可以根据税法在税前扣除。
关于上述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目的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财税[2009] 87号)规定,企业所得税在1月份实行。 2008年从2010年12月1日至31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财政资金,在下列条件下,应当计为总收入的,视为免税收入。同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1)企业可以提供资金支出凭证,并注明该基金的特殊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拨付专项资金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应当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支出。上述非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支付发生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对于以支出形式形成的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其折旧和摊销。该文件还规定,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资金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处理后,属于政府部门的未在5年(60个月)内发生支出,尚未归还财政收入的部分。其他已分配资金应予以更新。计入获得资金的第六年的总收入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在总收入中重新计算的财务基金支出。
例如:除了2010年的政府补贴收入外,房地产企业的当期应税收入为1000万元。如果500万元是非应税收入(管理部门当年的收入收入为300万元),则2010年的应税收入仍为1300万元(1000 + 300)。如果500万元不属于非应纳税所得额,则500万元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且300万元的支出也可以扣除税前收入,房地产企业2010年为1500万元(1000 + 500)。
土地增值税处理
在征收土地增值税时,500万元的房屋拆迁补偿收入应抵销房屋拆迁补偿费用,而不能单独作为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处理。换句话说,该收入不被视为土地增值税,但是有必要在开发成本中抵消补偿费用,从而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减少扣除项目的金额。
对于上述土地增值税的处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计算增值税额的扣除项目具体来说:土地开发和新住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以及开发间接费用。该文件明确规定了征地拆迁补偿费的范围,包括征地费,耕地占用税,劳务安置费,地上附属物,拆迁补偿费支出净额以及安置安置费用。 。尽管房地产企业拆迁补偿费的所有支出都可以用作开发成本,但是税法规定“净支出”,即从所有补偿支出中扣除拆除过程中的各种收入后的实际净支出。因此,政府给予企业拆迁费补偿应从企业实际发生的拆迁补偿费用中扣除。
例如: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项目时,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实际发生的拆迁补偿费为2000万元,但获得了政府的500万元的拆迁补偿费。开发成本扣除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净成本为1500万元,而不是2000万元。同样,500万元的补贴收入也没有作为计算土地增值税的项目收入。
营业税待遇
拆除补偿收入是否要缴纳营业税取决于不同的情况。如果房地产企业负责征地后的拆迁,而不是由政府委托,则其获得的政府补助收入不是营业税应纳税所得额,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委托企业进行拆迁的,其从拆迁补偿中取得的收入,应当属于营业税的“服务业—代理业”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代理机构的差额收入。
关于上述营业税处理政策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土地使用权和纳税人拆迁补偿费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2009〕 ]第520号)第2条规定,纳税被委托人进行房屋拆迁,土地平整,并代受托人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房屋拆迁补偿费的,提供房屋房屋拆迁,土地平整服务所得的收入按照“建筑业”税项的营业税;委托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提供代理服务获得的总收入减去代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客户应为营业额计算并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