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义:
1.从世界历史的角度来看,各国征税法律原则的兴起是继续促进现代民主和法治的力量。在我国,近年来,税收的法律原则受到中央政府高级官员的重视,并已成为公认的社会共识。
其次,税收法律原则的实施可以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稳定合理的税法环境。。
对我国的实际意义:
在当前的“四个全面”时期,税收制度的改革和税收法律制度的建设已成为一个整体,全面实行税收法律原则已成为现实。总体趋势和大众期望。
回顾中国税收立法和实践的现状,税收立法的实施仍有很大空间。在规范层面上,普遍的看法是,现行《宪法》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并未直接确认征税的法律原则。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的约束力,“税收征收,暂停,减少,免税,退税和退税应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原则上适用于税收管理不包括税收法规。至于如何界定《立法法》第8、9条中的“基本税制”,则还不清楚。
扩展数据
依法征税可以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稳定合理的税法环境。在现阶段,中国已经基本建立了市场经济的初步框架,但尚未建立法治的市场经济。
在税收领域,目前有15种税收类型无法执行“一种税收和一项法律”。较低的税法规范水平导致缺乏对纳税人财产安全和经营自由的坚实保证。有鉴于此,税法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主要表现是通过丰富和完善税法体系,设计科学的现代税制,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的期望和行为指导。
在参考资料中,新网站-税收法律原则的完整内涵和实际意义
税收的法律原则是税收立法和税收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重要原则。“贯彻税收法律原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
“依法设置,征收和管理税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迫切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的直接代表说,《实施意见》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宪法》确立的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以及促进中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
近年来,一些人大代表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成员也提出了法案,建议或提议,建议应尽快实施税收法律原则,并建议目前的相关税收法规应提高为法律。刚刚结束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一项修改立法的决定,其中明确规定:“基本税制,如确定税种,确定税率,征税和管理等。 “只能制定法律以建立宪法规定的税法该原理提供了系统保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始终高度重视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并积极促进税收立法。”负责人说,例如,《个人所得税法》是1980年制定的,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先后进行了六项修正;分别于1980年和1981年制定了《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代替上述两项法律, 2007年制定了税收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于2011年制定了车船税法;同时,为加强税收征管,1992年专门制定了税收征管法。
中国的税制已基本成形
据介绍,在改革开放初期,考虑到建立和完善税收制度所面临的复杂局面以及缺乏相关经验,人大及其地位委员会遵循税收的法律原则,并依据《宪法》第89条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赋予国务院其他权力。 198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有关税收法规试行的决定》(于2009年6月废止)。国务院在实施国有企业的利得税改革和工商税制改革的过程中起草了有关税收规定,并以草案形式下发试行。 198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国务院对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进行临时改革。《条例》或《实施细则》授权国务院根据有关法律和国民议会的有关决定,在必要时根据宪法处理与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有关的问题,包括税收问题。的国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基础在不违背原则的前提下制定暂行规定或条例。国务院根据有关授权决定,颁布实施了一系列临时税法。
目前,在中国的18种现行税种中,除了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依法征收的车辆和船舶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税外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地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烟草税,船舶吨位税,关税(海关法只规定了关税的征收,但具体的税收规定受法规的约束)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十五种税种相关临时法规规定了征费。
“这些临时税法法规已经适应了改革开放的需要。我们与几部税法一起,建立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税制,并在确保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外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负责人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中国已经基本形成了多税,多环节,多层次的税收体系,系统已经基本建立并且越来越多完善。现在是时候实施税收的法定原则,将现行的税收法规纳入法律,并认识到所有税种的建立,征收和管理均受到法律的管制。
当前的税收法规将提高为法律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实施意见》根据有关改革任务的进展情况,完成了有关立法工作。 2020年安排工作。 “负责人说。
据引言,《执行意见》已确定将不会发布新的税收法规;新征收的税种将根据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起草,有关法律也将同时起草,并适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与税制改革有关的税种将与税制改革过程相协调,并在适当时候将有关税法规定提高为法律,并相应取消有关税法规定。在具体工作中,有些税收改革类型涉及广泛的情况和复杂的情况。需要进行试点。在总结飞行员经验的基础上,可以先对有关税收法规进行修改,然后再将法规升级为法律。对于其他不涉及税费改革的税种,可以按照有关工作的进展和实际需要,按照积极,安全,有序,易行的原则,逐步将有关税法提高为法律。跟随。在将所有税收法规提高为法律或废除后,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废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制定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暂行规定或条例》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根据上述安排,在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安排相应的税收立法项目。
“接下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根据法律要求,按照新修订的立法法"确定税种,确定税率和征收税款,执行有关税收立法。和其他基本税制。”《实施意见》要求,在立法计划的调整中,制定计划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完成的有关税收立法项目。 “负责人强调,在具体工作中,将进一步促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加强立法公开,充分听取各方意见,通过立法体现人民的愿望和人民的意愿。
负责人说,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改革税收法律原则实施的任务将力争到2020年完成。“将《暂行税条例》提高为法律或予以废除,并相应废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制定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暂行规定或条例的决定,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世界,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在此期间,NPC的授权决定仍然有效;国务院可以根据客观条件的变化和税制改革的需要,根据授权决定和有关税收规定,对有关税收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 ”
负责人强调,实施税法和促进相关税制改革将不可避免地涉及对现有利率模式的调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努力工作,积极开展工作。,表现出更大的决心,突破思想障碍,突破利益障碍,狠抓落实。在时机上,可以提前的人应尽量提前,努力完成尽快全面实施税收法律原则的改革任务。(《经济日报》记者李万祥)
作为各国税法的基本原则,税法主义为税收立法和修订指明了方向。但实际上,它是一对紧密相关的概念,具有严格的规则性。在分析了税收法制的历史发展和内涵之后,本文进一步论述了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并对我国的税收立法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字:税收法制,严格规定
1.税收法制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税收法制起源于欧洲中世纪时期的英国。按照当时封建社会“国王的生计”的财务原则,王室及其政府将支出用于国王。当时在英国,国王的收入主要包括王室财产收入,王室收入和贡品。但是,由于战争和皇室奢侈等因素,这些收入很难维持其全部财政支出。为了减轻财政紧张,国王除了增加收入外,还开始通过借钱,出售官职和征税的方式增加收入。在采用这些新的财务手段的过程中,基于传统的“国王未经协商就无法采取行动”的观念,议会和国王在此问题上逐渐发生冲突。这种矛盾主要表现在封建贵族与新兴资产阶级和国王对权力征税的斗争中。
到目前为止,税收法制终于在英国确立。这项原则“在其历史演变过程中扮演了使公民免于对国王(行政权力的缔约者)的任意征税的角色”(2)。后来,随着世界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兴起,这种税收法制主义越来越体现在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上,因此许多国家将其作为宪法原则。①“即使在没有明确的法定税收的国家中,宪法的解释者也常常根据人民主权,宪法基本权利和权力分立的规定来解释宪法,以根据世界税法显示其发展步调一致。 “(3)
第二,税收法制原则的内涵
所谓的税收法制原则是指税收法的基本原则,其中所有税收问题均由立法者决定,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作为前提,则国家将无法征税和公民没有义务纳税。“从这个意义上讲,税收法制是现代法治在税收和税收中的体现。”(4)要求确定和明确税法的规定。该原则的作用是一方面使经济生活在法律上稳定,另一方面使法律生活在法律上可预测,从而充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基于此,作者认为税收法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定税收要素原则。税收要素“是指有效建立税收债务所必需的基本要素,其中包括应税债务人,税收对象,税基,税率和特别税收措施。”(5)征税要素的合法性,是指征税要素的每一个具体内容都必须由法律②规定,其中一项违反法制,不能有效地建立税收债务。我们知道,为了维持其正常运转,现代国家必须通过税收来满足自己的支出,而税收反映了国家政府的税收权力与公民财产权之间的冲突。在这场冲突中,该国无疑凭借自己的强大实力处于有利地位。如果不对国家权力施加必要的限制,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侵犯公民财产权。因此,所有当代民主国家都通过国家或有关国家权力机构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来规范国家的税收。具体来说,它要求:(1)国家征收的任何税款,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才能实施。 (2)国家对任何税种的税收要素的变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2,明确征税要素原则。税收的各种要素不仅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且应尽可能明确。如果法规不明确,就会出现漏洞或模棱两可,那么不当行使权力甚至滥用权力就有机会。基于此,在税收的立法过程中,在规定了税收的每个要素之后,我们还应使用适当而准确的术语来使之变得清晰,并避免使用模糊的文本。
3,程序保证的原则。以上两个内容是税收法制原则的基本要求。我们知道,法律制度能否得到良好实施,不仅取决于其实质性内容对完善设计程序的保证,还取决于税收法制中良好的法律程序的必要性。这项原则有两个主要内容:第一,它要求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明确全面地规定税收的法律程序。这不仅可以使纳税程序具有程序性,提高工作效率,节省社会成本,而且可以尊重和保护应税债务人的程序权利,提高其纳税意识。第二是要求收税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税在此过程中,有必要按照税收程序法和税收实体法的规定行使其职权,并充分尊重当事方的权利。
三,税收法制和严格的规则学说
在分析了上述税收法制的历史发展和内涵之后,我们还应该分析与税收法制密切相关的概念-严格规则主义。
所谓严格规则学说,是指立法者规定所有应由法律解决的问题的严格而详尽的规定,而在司法机构中则排除了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因此,它要求立法者完善法律调整后的社会生活中的所有问题,从而使每个问题都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可以调整。在司法程序中,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详细法律,以司法,使用三段论来解决遇到的所有问题,而无需斟酌。其目的是通过立法者的统一细致的立法和执法人员的统一司法,使整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处于一个统一的状态,从而防止司法人员未经授权擅自任意,从而实现司法公正。他们追求的整个社会正义。
与税收法制进行比较后,我们发现税收法制本质上是税法中严格规则的具体体现,并在许多方面反映了严格规则的要求。首先,税收要素的法定要求要求立法者对税收的各个要素制定详细,准确,全面和清晰的规定。该规定反映了严格的规则,要求立法者完善其法律关系。其次,程序保障原则所要求的程序的完善和执法的执法,是严格规则主义的具体体现,它要求执法者严格依法执法。
但是,严格规则学说毕竟是一种概念上的追求,它有其固有的缺点。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我们可以深刻地认识到,任何一部法律都不是十全十美的,这样做会存在一些缺陷,甚至是法律漏洞也无法避免。此外,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复杂性和社会发展也决定了不可能有任何细微而固定的法律来随时解决任何问题。因此,尽管严格的规则学说和税收法定的学说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但我们在税收立法和执法实践中仍无法实现完整的严格的规则学说。我们要求的税收法制实际上是对严格规则的灵活调节。这种灵活性体现为:(1)它不要求完善所有税收法律关系,也不禁止使用原则性和含糊性的规定。它要求所有税收问题均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只要明确定义,此类法规既包括具体规定,也包括原则上的规定。(2)它不排除执法人员使用酌处权,只要执法人员遵守法律程序并依法执行法律即可。
清楚地分析了这个问题之后,我们发现我们的税法中一些原则性和含糊性的字眼或法规,例如“在必要时”和“可能”在实际上是必不可少的。一方面,这些原则性和含糊性的规定使税法本身具有灵活性,因此,当不可避免地出现漏洞时,该税法可以继续发挥作用,增加其适用的可能性,并获得尽可能多的权利。法律维护。另一方面,它可以使税务执法人员在征税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主动性,从而可以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对具体问题进行适当的解决,从而达到全社会的本质。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平与正义。
三,总结
目前,中国正处于建设法治社会主义国家的关键时期,所有立法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为了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和保护纳税人的财产权益,还有序地进行了税收立法和税收法规的修订工作,以指导税务机关的税收工作。为了更好地完成这项工作,作者认为我们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将税收法制原则纳入宪法。目前,中国已经普遍承认税收法制是税收法的基本原则,并以此来指导税收立法和实际工作。从它的历史发展和当今世界各国的研究和应用过程中可以看出,这一原则体现了通过限制行政权力来管理保护公民财产权的现代国家法精神。作为国家正常运作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税收也必须得到宪法规定的保障。但是,这一原则尚未纳入我们的宪法。基于税收法制体现的上述价值并使其更好地发挥其价值,我们应该将税收法制原则写入宪法。
2.立法者应深刻理解税收法制和严格的规则学说的内涵。在税收立法和修订过程中,有必要完善和明确界定税收的各种要素和相应的程序保证。但是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不能排除使用原则性和含糊性规定的情况。根据法律的本质特征,我们应该结合明示限制和原则规定相结合,以表达限制为主要原则,补充原则规定来指导我们的工作。
“税收法制在现代商业社会中的作用恰恰是它为人们的经济生活带来了法律的稳定性和法律预测的可能性。”(6)因此,在考虑税法的其他基本原则(如公平性和效率)的同时,我们必须深刻理解税法中税法主义的内涵,并从不同角度执行各种任务。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公民的财产权,才能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尽快实现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
注意:
①例如:《新加坡宪法》第82条规定:“除法律批准或依法批准的税款外,新加坡不得为该目的征收任何国家或地方税”;日本宪法第84条规定:“新税或当期税的变更必须基于法律或法律规定的条件。”
②这里提到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即由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包括法规,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引用:
(1)郑勇:《税收法制与中国的实践》,《卷税法丛书》第1卷,法律出版社,67页。
(2)[日文],金劲洪:《日本税法》,詹宪彬,郑林根等译,法律出版社,59页。
(3)刘建文和熊伟:“税法基本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03页。
(4)[日本],金进宏:《日本税法》,詹宪彬,郑林根等译,法律出版社,第57页。
(5)主编刘建文:《财政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394页。
(6)[日文],金劲洪:《日本税法》,詹宪彬,郑林根等译,法律出版社,59页。
中国税法体系的宏观检验
摘要]在中国,随着税制改革,特别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建立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
制度,并颁布了一些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公共财政与政治法制建设的要求相比,不仅现行税法存在许多问题,而且还没有建立完整的税法体系。鉴于此,请尝试
迫切需要完善我们现行的税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税法体系。这不仅仅是建立社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金融体系的需求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和实现依法治税的目标也是必不可少的
是的。
[关键词]税法体系;立法权;基本税法;实体法;程序法
中国的税收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各种税收法律法规为组成部分的多层次税收法律。
系统在中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中国,尚未建立完整的税法体系,目前的税收
方法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这不仅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共财政的建设和法治不相容,而且
这也与保护公民财产权以及国家机关的分离和制衡相抵触的宪法思想背道而驰。因此,完善中国税法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特别紧急和必要。
1.中国税法体系的现状
法律制度是指一国的所有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法律部门形成的系统的有机体系
统一的联系方式。[1]它应包括一个国家的所有现行法律,不应省略,否则它将不是一个完整的系统。
法律系统的内部组成部分是法律部门,它具有系统的特征。它需要完整的法律类别,严格的结构和内部协调。所有方法
法律部门必须遵守宪法并与之保持一致,并且每个法律部门还必须由基本法以及一系列法规和实施规则组成。
完成的结构。鉴于与法律制度定义的一致性,税法制度应表示为:在税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一个国家不
一个统一的整体,由相同的税法和法规组成,并与各个部分有机地联系在一起。
目前,中国已初步建立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多层次,多税种,多环节的税法体系。但是由于我们的经济
由于体制改革的复杂性和不稳定性以及税收立法的滞后,当前的税收法律体系仍然无法适应经济发展
的某些问题尚未达到建立完善和科学的税法体系的目标。
首先,作为税收立法基础的宪法规定过于简单,无法为中国的基本税收立法提供直接的宪法基础。现在
宪法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这项规定只是宪法对公民的基本含义
商业法规之一没有规定纳税人的权利,也没有规定纳税人应依法征税,这似乎是不合适的。
第二,税法原则体系尚未建立。在现代国家中,税收活动必须遵循的所有一般原则应为法律形式
可以肯定的是,缺乏税法的基本原理将全面影响税法体系的建设。
再次,税收立法授权系统是不合理的。中国现行涉及税收立法权的法律主要包括《宪法》,《立法法》和《税收法》。《
收款和管理法》,但由于该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和协调性。由此引起的突出问题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关在行使税收立法权方面拥有很大的酌处权。
第四,税法体系的内容不完整,缺少相关的法律规范。中国没有基本税法,实体税法和程序法
也不完整。这不能有效消除平行的独立税法与其他问题之间的矛盾。
不利影响。实体税法中的主要税种并不完美,同时,一些优良的税种,例如遗产税和环境税,
边界税和社会保障税仍不存在,应在适当时候征收。[2]税收程序法仍然有待完善,有必要改善税收责任和纳税人权利
救济和其他法律制度。
最后,税法与税收行政法规的比例不平衡,立法技术也不高。除了上述很少的税法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除常务委员会外,税法的实体法部分基本上由国务院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政法规和部
门法规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很低,其内容不可避免地会重复和重叠。尤其是,没有一种税收具有很高的效力和更大的权威性
基本法,税收法律体系的统一很难实现
法律法规相互冲突,相互矛盾。同样,由于有多个法律,很容易在立法中产生技术问题。总之,主要是名字
混乱,表情不规则且缺乏系统化。
第二,构建中国税法体系的方式
(1)建立中国税法体系的原则和总体框架
1.科学构建我们的税法体系的原则。中国的税制改革基本上是循序渐进的,其中一部分内容
改革需要从最需要的地方开始,也没有一般的立法计划。因此,中国税法体系的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1)法律
性原则。一方面,应该强调的是,税法是一种赋予法律形式的国民经济分配方法,而不是纯粹的国民经济政策或
行政管理系统。由于税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因此必须以法律的语言,规范和风格进行立法,并且税法必须
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则,税法不能成为独立于国家法律体系的特殊法律。另一方面,应该指出
在某种程度上,税法的主要部分必须是法律形式,而不是行政法规或规章。(2)和谐原则。和谐
是系统高效的基本要求。税法的规定涉及国家,纳税人和各级政府之间的利益分配。
和谐应该分为多个层次,并且要求应该很高。因此,将税法纳入整个法律体系进行研究应该成为一种税
立法过程中的基本思维方式。(3)可操作性原则。过于笼统的法规和可操作性差是中国税法的主要缺陷
结束。税法的可操纵性差,法律的指导,评估和教育功能难以有效发挥。因此,税收法制和税收公平
的实施将不可避免地大大减少,税法的威信将下降,其稳定性也将被破坏。改善可操作性的一个重要方面是
加强税法的程序建设。由于没有健全的法律程序,因此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效率。(4)进阶原则。用
可预测性是确保法律相对稳定的需要。尽管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进入相对稳定的阶段,但随着
经济全球化和税收的发展越来越深地融入社会和经济生活。税收立法仍然面临许多不确定因素,客观上要求我
我们的税收立法必须具有前瞻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和经济生活。
2.未来中国税法体系的总体蓝图。从中国现行税法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入手,中国未来税法体系大体上
的目标应包括以下方面:(1)在宪法,基本税法率的指导下,建立并行的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税法体系。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秩序,基本税法主要是关于税收实体法和关于税法基本问题的税收程序。
秩序法具有一般指导的规定。中国仍处于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税收制度必然要跟随经济体制改革
不断变化。一方面,基本税法的制定可以为税制改革的实践提出最基本的法律指导,使其遵循既定的普遍性。
全世界应用的原则进展顺利;
仍然可以保证税法和基本税法的稳定性。(2)以营业税法和所得税法为主体,建立复合实体税
法律制度。复合税制是与单一税制相反的征税模型。它是对应税对象进行多税种和多层次征税的系统。复合税
系统不仅在不同的税收对象上包含不同的税收,而且在同一层次的税收对象上包括多种类型的税收。选择主要税种
选择不仅应基于实际经济情况,而且还应具有一定程度的进步。营业税是中国最大的,因为其广泛的税收收集和稳定的税收来源
税。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所得税的地位将逐步增强,并逐渐上升到最大。
税种。因此,税收立法应将所得税作为主要税收法律之一。[3](3)完善中国的多层次,设备齐全的税法体系,以完善
的有效性水平和税法在整个税法体系中所占的比例进一步确保了税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我的国家目前
以税收行政法规为主要内容,以税收法律为补充。这种方法有许多缺点。有鉴于此,中国税收立法的最终目标是
一种基于税法并辅以税收行政法规的税法体系,以确保税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2)税收构成并确立税法的基本原则
1.税收构成。税收的构成意味着与税收有关的基本事项已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根据公立学校
的观点,即税收的基本规则,即在宪法或宪政宪法阶段,与税收体系有关的最基本问题是预先预见的
决定和公告。[4]税收涉及人民的基本财产权和自由,必须受到宪法的约束。世界各地的宪法都有税在某些国家,税收条款甚至是宪法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其中,许多国家已经在宪法中规定了税收
法定原则。
在中国,税收与人民的基本财产权利和自由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紧密,但《宪法》仅在基本公民义务部分中作了规定
“公民有义务依法纳税”,并且宪法未明确确认税收法制。因为它没有说明公民的应纳税额
它必须依法生产和执行,并且未说明纳税人应依法征税。为了弥补立法的不足,“税收
《税收征管法》规定,征税,暂停税收征管,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该规定使税收法制仅在法律上建立,而不是在宪法上建立,尽管
的积极意义也值得认可,但由于排名较低,其有效性受到限制。同时,这不是税收法律原则的完整列表
。在中国目前的财政收入中,税收已经占据绝对主导地位,这表明中国已经成为税收大国。“传统在
制度下,国家为公民提供就业和福利,而公民为国家提供合理支持的社会契约已经过时了。新社会迫切需要
合同。
情况,财政收入和支出需求以及经济发展目标和其他客观条件,相应地调整了税项和税率。[11]这样,有利于加强地方政府
的责任心和参与感也有助于调动当地的热情并促进当地的发展。同时,适当扩大和规范地方税收法规还需要
法律权力来规范本地收入行为。
2.遵循权威集中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税收实际上剥夺了其部分经济利益
,因此,必须强调的是,未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任何机关均无权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免费收取金钱,更不用说
必须被迫收集。具体来说:(1)征税权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2)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一般税法; (三)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4)地方税法
机关的税法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其实施规则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3.严格监管税收授权立法。税收授权立法是指立法机关将自己的税收立法权授予另一方
由负责税收立法的机构开展的税收立法活动。[12]中国目前有一个国家行政机制
关于侵害税收立法机关立法权的问题。根据税收法制,应在税收立法中执行法律保留原则
立法机关为立法机关。要执行税收立法,行政机关必须经过国家立法机关的授权,并严格遵守授权立法
的限制。
(4)制定基本税法
基本税法是税收领域的宪法。根据该国的长期政治和经济战略,它是该州的最高权力机构
目标是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基本税法。它是国家税法体系的主体,在其他国家税法中起着重要作用
领头人。《基本税法》确定并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基本税收制度,并共同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制度和制度。
系统。《基本税法》具有统一性和稳定性,有利于税收征管过程中法律原则的实施。同时避免每种税收类型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殊程序和解释规则。《基本税法》的制定有利于结束税收法律体系的混乱和内容
矛盾为建立科学而完善的税法体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因此,在中国实施《基本税法》的立法时,我们可以考虑将其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一般规定”。基本税法的主要规定
的立法依据和立法目的;税收的定义;税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税收制度。第二章“税收管理系统”。主要规定
在中国已经征收和即将征收的税种,中央税,地方税以及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的划分原则;单独设立收款公司
等待。第三章“税收管辖权”。主要规定了我国的税收管辖权和建立税收管辖权的原则来解决国际税收管辖权
权力冲突和区域间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的原则,方法和方法。第四章“税收管理”。税务机关的主要规定
税务机关的状态,权限和职责,组织和管理系统。第五章“纳税人”。主要规定纳税人的资格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纳税人的保护。第六章“税收的收集与管理”。在这里,只需概述税收征管的基础
对于此内容,特定规则适用于《税收征管法》。第七章“税收监督”。主要规定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付款
监督检查;有关机构的设立,权限,职责和监督程序。第八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承认税收法律责任
的基本原则和税收法律责任的基本形式。第九章“附则”。主要解释一些基本术语;规定税基
本法律的适用范围。
(5)完善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提高税收立法水平
1.完善税收实体法。税收实体法是税法的基本组成部分,而我国的税收实体法主要是建立在
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适时添加一些新税种,逐步完成每种税种的立法程序,并完善每个实体的税法
法律层面,维持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1)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实体税法。一是完善增值税法律。增值税
是中国目前的主要税种,具有税收来源广泛和税额大的特点,在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
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未扣除固定资产购买中包含的进项税额,从而产生了双重征税,必然会产生不公平的税收负担;
高科技产业和基础产业中固定资产的比例通常高于其他产业,这势必会增加这些产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
这些行业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将基于生产的增值税逐步转换为基于消费的增值税。实施消费者增值税意味着
可以在此期间从发票中完全扣除在此期间购买的固定资产所缴纳的税款,从而完全消除了生产型增值税的双重征税。
的缺点。[13]当然,这将对财政收入产生重大影响,需要谨慎而逐步的进步。第二,完善个人所得税法。经济
是一个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越大,这就是为了实现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济发展。
不可避免的经济和社会政策。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的经济结构和社会政策目标也将发生变化。
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地位也将变得越来越重要。如果个人所得税仍被用作地方税,那么恐怕国家财政将难以承受。
负。另外,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为主要纳税人,这完全是从个人收入的角度设计的,没有考虑到整个家庭
支出。在我国,目前有相当数量的失业者。这种不考虑整个家庭收入的方法符合税法的社会政策原则
相反。因此,建议:首先,将个人所得税从地方税改为中央税或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第二,从个人变更主要纳税人
改为家庭。另外,对于消费税,要适当调整税率,扩大征税范围。对于营业税,设置的税项太粗而太笼统
减少和豁免需要不断完善和完善;对于关税,有必要加强国民待遇和公平税收负担,优化关税结构。[14]提高电流
财产税法,资源税和其他与资源有关的税率应提高;制定了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直接
这是极为重要的税法,尽管国务院有法规来为迫切需要做准备,但从长远来看,它应该采取法律的形式。(2)及时制定
一些新的税法。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结构的变化,有必要根据新的国情适时开征一些新税种。最紧急的是
障碍税,环境保护税和遗产税。
2.完善税收程序法。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在税收管理和税收方面形成了一系列方面。
列是一个相对完整的系统,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如果没有税收管辖权的规定,那么不同地区之间的管辖权就不会有争议
有规定的法律解决方案;在核查,调整,减税,免税方面,仍然缺乏必要的规范程序。
自由裁量权太大;缺乏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撤销税等权利的具体程序,因此有待进一步完善。[15]中
在税收减免法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税收纠纷的双重前提,即按照《税收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纳税(或
提供担保),然后再进行重新考虑,进行诉讼。在双重前提下,税务机关很容易导致纳税人权利受到侵犯;这样的两倍
重新定位它也是不经济的,这增加了纳税人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成本,并且不利于保护纳税人的权利;
如果纳税人没有钱或没有足够的钱来支付所有有争议的税款,那么他不仅没有资格进行税务行政复议,而且还可以彻底
已失去提起税收诉讼的权利,因此应将其取消。关于税收代理法,中国于1994年发布了“税收代理临时办公室”。
法建立了税收代理系统。税务代理对于维护纳税人的权利和减轻税务机关的负担非常重要。
由于我们的税务代理机构起步晚,因此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更为突出的是税收代理作为代理的问题。必须指定税务代理
是具有独立身份的服务社会中介组织。此外,有关税务代理的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中国有关税务机关的大部分法律法规都是部门法规,法律效力不高。
3.提高税收法规的技术水平。要解决中国税法体系混乱的局面,除了理顺税收立法权外,还必须
加强对税收立法技术的研究,提高立法水平。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第一,统一税法名称设计;
第二是标准化税法结构的设计;第三是使用严格的法律语言。
[参考]
[1]张文贤·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78·
[2]中国税务研究代表团·巴西和阿根廷税法体系及其借鉴[J]·外国税收,2005,(11)·
[3]刘建文·财税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91·
[4]翟继光·税收构成的主要主题和研究方法[M] //刘建文·财政税法汇编:第3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2·
[5]何凡·将市场经济宪政-当代中国的金融问题[M]·北京: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157·
[6]汤洁y·经济体制的变化与税法的必要性[M] //刘建文·财政税法汇编: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4:42
[8]王洪茂·税收公平原则的新理论[J]·浙江学术学报,2005,(1)·
[9]刘建文·税法专项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94·
[10]胡瑜·论中国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建立和定义[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1999,(2)·
[11]赵彦良·关于WTO背景下完善我国税法体系的思考[J]·理论界,2004,(1)·
[12]曹宏轩,彭立峰·中国税收授权立法初探[M] //刘建文·财政税法汇编:第4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72 ·
[13]刘建文·税法专项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359·
[14]李治平·入世后中国税法的修改和完善[M] //刘建文·财政税法汇编: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06·
[15]刘建文·WTO之下的中国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