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处理这个。因为资产已经是公司的。如果退货是固定资产,则需要税收处理。
1.以公司名义投资,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所获得的股息和所获得的股息本身免征企业所得税
2.因此,无需考虑任何避税方法。
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补充答案:
什么是“合格”
(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对“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的投资)
(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
(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的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超过一年(12个月)而获得的投资收益。
B公司目前拥有货币资金100万元,注册资本500万元,盈余公积10万元,累计未分配利润10万元,其他应收款420万元。我想问:(1)乙公司的清算损益如何计算?您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2)甲公司是否对已收回投资中超过原始投资本金的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0号)第四条规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企业扣除额。税基,清算成本,相关税费,债务结算损益的余额为清算收入。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来计算清算收入。第五条规定,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去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赔偿金,所得税,往年应交税金等。提供可分配给所有者的剩余资产的计算。清算企业股东分配的剩余资产的金额,相当于按股东的份额计算的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的份额,确认为股利收入;剩余资产扣除股利收入超过或低于股东的投资成本后的余额,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移损益。清算企业股东从清算企业中分享的资产,应当根据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就问题中描述的情况而言,假定未提及的事项将被忽略。1. B公司的清算损益为零,不需要清算所得税:清算收入=(100 + 420)-(100 + 420)= 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