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劳动合同(协议),且与职工之间存在长期或连续的关系; 2.员工因请假,病假,休假等原因而无法工作。当时仍享有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用人单位享有与本单位其他正式职工相同的福利,社会保障,培训和其他待遇; 4.雇员的升职和职称评估由雇主组织。根据上述规定,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的退休人员所得,在扣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支出扣除标准后,应当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收入项目符合以上4个条件。
根据税法:
1.非全日制工作的个人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的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再就业后的再就业收入,扣除费用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扣除。,“薪income收入”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上述“再就业再就业”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雇员和雇主已签署了超过一年(包括一年)的劳动合同(协议),并且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佣关系和雇佣关系;
2.如果受雇人员因请假,病假,休假等原因而不能上班,则仍享有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雇员享有与该单位其他正式雇员相同的福利,社会保障,培训和其他福利;
4.雇主负责组织雇员的工作晋升和职称评估。
每月“劳务收入”的计算方法:
1.每月劳务收入在4,000元(含)以下:
应税收入= 4000-800
应付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 20%
2.如果每月劳务收入超过4,000元(不含):
应税收入= 4000 *(1-20%)
应付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快速计算扣除
其中:
1)应纳税所得额不足20,000元(含)的,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额为0元。
2)应纳税所得额在2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上:适用税率为30%,速算扣除额为2,000元。
3)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不含税):适用税率40%,快速扣除额为7,000。
2.达到退休年龄和退休年龄,但由于工作需要而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特殊政府津贴的专家学者)及其在延长期内的工资退休退休期间被视为退休工资和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3.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退休人员本人或其家人的正常生活会遇到某些困难,他们的原始单位会根据州的规定从福利金或工会资金中临时支付给退休人员规定。生活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4.根据国家,省和市计划生育法律和法规,退休人员可免除对一胎子女津贴的个人所得税,其中包括:
①。根据当地县(市,区)的规定,工作单位根据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在工作时退休时自愿获得只有一个孩子或仅养育一个孩子的个人。一次性支付员工平均年薪的30%。
②。根据上一年的雇员,根据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措施的规定,单位退休,无子女或因独生子女死亡而没有子女的个人已退休。当地县(市,区)的一次性生活津贴支付平均年薪的100%。
扩展数据
以下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在扣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减免标准后,应按照“工资收入和薪金收入”的应纳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领取自工作效率环节实施以来形成的剩余工资的退休人员,应分别视为一个月的工资和工资性收入,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和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法。
3.已由原任单位偿还并属于退休前工资的退休人员(偿还的工资是与未使用的工资相对应的补充付款),应将已偿还的工资纳入先前未使用的工资中。重新计算当月应纳税额后,应支付当月工资与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