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避税行为主要表现在通过转让定价避税。转移定价意味着跨国公司人为地提高了反避税能力-反避税的原因是高交易价格或压倒交易价格,利润通过高税区转移到低税区或避税地。所涉及的关联公司,以实现非税或减税的目的。关于规避避税行为的规定,中国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或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其关联企业应根据业务进行收集或交付。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费用减少其应税收入。
合法避税是指在遵守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纳税人采取适当措施逃避税收义务,减少税收支出。合理避税不是逃税和逃税,这是正常的法律活动,企业是合理的。避税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增值税
这对老板更有利:赠送优惠券和折扣:购买和销售之间的差异是税收筹划中需要考虑的关键问题。如果商品的购买成本很高,则使用折扣销售更具成本效益;相反,如果购买商品是成本越低,折扣越大,促销礼品券的优势越明显。
分配处理是可选的,必须计算税收负担:作为一般纳税人,请从另一名一般纳税人那里购买原材料,并且当分配的毛利润少于处理费时,它更具成本效益。使用进料的加工方法。
购买商品时,价格计算并不宽松:对于一般纳税人,销项税率为17%,13%,6%,但他们可能获得的进项抵扣率为6%,4%,3%。在一定的销项税额条件下,可以从进项税额中抵扣的商品抵扣率越高,企业的购买成本越小,应交增值税也越低。
2.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提供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的营业额征收的营业税。它的最大特点是在流通过程中完全收集了其营业额。因此,业务对象的流通越多,营业税的征收就越多,纳税人的税负也就越大。根据营业税的特点,尽可能减少营业对象的营业额。
3.个人所得税
(1)分阶段纳税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是按计算得出的。对于仅具有一次性收入的劳动报酬,应以该收入为首次,把握此特征,学会适当地分配个人收入的数量,并支付一次性费用。通过更改付款方式,它将变成多笔付款和多张收据,并且纳税申报表可以分多次提交。
(2)使用福利
税收仅针对货币收入,不征收非货币收入。
(3)使用保险
企业和个人按照州或地方政府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并将其支付给指定的金融机构,但个人的当前薪金和薪金收入除外,并且免于支付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包含在个人的当前工资中,并需缴纳所得税。
4.企业所得税
(1)分税法忽略了集团产生的管理费
集团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和全面的管理职能,并为其子支行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共享支行和企业的管理费用是一种惯例。但是,当前的政策已经改变。新政策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的形式从子公司提取费用。因此,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能在税前扣除。相关企业应及时调整相关业务的经营方式,否则会产生与税收有关的风险。在新的政策环境中,将其更改为支付服务收入并排除管理费用,以便子公司可以在税前扣除。从总体母子公司的角度来看,只要它们具有良好的收支平衡点,服务费的总公司所得税可以为零。
(2)企业因合理的计划而产生的招待费用并不昂贵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商业娱乐支出,应扣除其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5‰。本年度营业收入的百分比。规定可以按一定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超出部分不能扣除。假设企业的当期营业收入为M,当期招待费为N,则根据规定,当期扣除税款前允许的商业招待金额为60%×N,同时必须满足不超过5‰×M。由此可以推论,在60%×N = 5‰×M的点上,可以同时满足企业的需求,由此可以得出8.3‰×M = N。也就是说,如果当前的招待费等于营业收入8.3‰的临界点,企业可以充分利用上述政策。
(3)了解如何捐赠和计划适当的收入
一些公司发现其应税收入非常大,因此他们必须缴纳大量公司所得税。同时,公司希望通过捐款支持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因此,这些企业通常采取向公益事业捐款捐物的形式,即从法律上减轻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扩大企业的社会影响力。就捐赠形式而言,基础形式是最好的,其次是现金捐赠,其次是提供劳务,最后是实物捐赠。在现金捐赠中,最好以个人名义捐赠,然后是基金会捐赠,最后直接捐赠给企业。实际上,实现上述目的并不是唯一有效的捐赠方式。如果把捐赠变成一项投资,双方都可以减轻税收负担,效果更好。
在企业运营过程中,有效合理的避税措施对企业的经济利益至关重要。因此,企业应充分了解中国现行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以便有效合理地避税保证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1.外国投资者利用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权和国外市场信息的有利条件,高价进口生产用的原材料和辅助材料,低价分销出口产品,以赚取销售和销售的差额。采购。例如:扬州XXXX有限公司如果XX工厂是合资企业,则双方的投资将占注册资本的50%,合资公司的总经理将由香港人员服务。起初,香港方面负责合资公司的准备和生产。在此期间,香港公司从香港XX有限公司进口了74万美元的原辅材料。后来,由于在港方管理期间蒙受了严重损失,董事会研究决定由中方管理合资企业。中方直接采购生产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和辅助材料,价格比原香港方便宜40%。在此期间,香港公司通过进口原材料和辅助材料获利253,000。营业利润(美元)。
2.一些外国人士使用进口设备的价格来实现避税
①在合资合同中,中外双方的房屋设备和其他投资非常昂贵。人为地增加了投资额,人为地增加了固定资产,以达到增加折旧,少交所得税的目的。
②一些外国商人受益于投资企业所需设备的购买。一些外国公司假装是旧设备的新设备,而旧设备则是旧设备,而过时的设备则被当作先进设备。这些都是根据新设备定价的,不仅影响合资企业的正常生产,而且使合资企业企业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3.通过设立100%外资企业来转移利润
一些外国制造商利用中国沿海地区交通便利,信息灵敏,廉价劳动力和优惠政策的优势,将其部分生产活动从国内或其他地区转移到中国沿海地区。这些外商投资企业大多是“两端出国”的制造加工企业。企业本身没有独立的购销网络和国外购销渠道,其中大多数依靠海外母公司或母公司的其他子公司为他们购买原材料和包销产品。由于这是集团公司内部的产品转让,因此外资企业和海外关联公司的结算大多采用内部定价。通过提高原材料价格和降低产品价格,可以避免中国的税收收入。这样,就出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公司产品的销售不是问题,生产也达到饱和,但是公司却出现亏损,或者尽管利润低但利润水平低。但是,尽管有亏损或微利,但生产规模它在缩小,但在不断扩大。
4.合资,合作企业的外国方通过签约控制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并独立获得经营利润
目前,一些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也进行合同经营。对于“有两端出国”的企业,通常由外国订约。通过签约,尽管保证了中方每年有一定的收入,但这也为承包商提供了转移利润的条件。
5.通过转让定价转移应纳税所得额
在相关企业中,通过对商品的买卖和财务收支进行不正常估值来转移应纳税所得额是外国投资者规避税收的一种普遍做法。
6.在引进项目的合同中,应税项目包括在免税项目中
在某些进口项目中,由于中国谈判人员经验不足或其他原因,外国商人在中方默认情况下将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或工程费包括在设备价格和合同价格中。它仅反映设备的总价,甚至包括技术服务或安装操作的数量,没有金额。外国商人签署了这样的合同,以避免由我国承担税收。
7.将合同项目用于避税
自从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许多外国公司来到中国从事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对于这些在中国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外国公司的收入,国家将允许他们根据税收优惠政策的宽大处理和简单程序的原则,扣除70%的设备和材料成本,仅剩余30%将被扣除。收入须缴纳统一的工商税和企业所得税。
8.充分利用中国关于利润汇兑的规定来避税
根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投资法》的规定,企业的外国当事人应将利润汇出国外。外国人必须对汇出的利润缴纳所得税。为了响应这一规定,一些合资企业和外国公司采取了各种方法将利润转移到国外,以避免中国征税。
9.一些外资企业依靠国内企业避税
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在该国享有特殊优惠,因此其产品的出口无法按照国内企业的出口规定予以退还。但是,在增加对内资企业投资和引进设备的旗帜下,一些外商(包括代理商,中介机构和一些“三资”企业的外商代表)与内资企业有着数万的联系。与国内企业合作。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转让给国内企业出口,或者国内企业通过中介转让商标出口给其他企业,以寻求退税。一些外国商人专门从事“投资”和“建厂”的诱饵,在获得出口退税证明的条件下,必须真诚地威胁“投资和外国投资”。地方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为他们提供出口退税的便利条件。
10.使用税法的优惠条款
根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位于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生产和经营的外资企业,以及经济和技术发展”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位于沿海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老城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
针对外国投资者的避税问题,制定相应的反避税对策对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主要手段
(1)通过转让定价逃税。一些外国商人利用我们的沿海优惠政策,将其部分生产活动转移到沿海地区,并建立了具有“两个目的”的制造和加工企业。这些公司没有独立的买卖网络,其买卖活动必须依靠海外联属公司,与外国联属公司的交易大多采用内部定价策略。该方法主要表现为人为增加设备,原材料,零件,人工成本和无形资产。资产等的价格,从而降低了生产(商业)商品的出口价格。
1。外商投资企业通过提高价格来转移收入。实现避税。一些公司实施高税率增值税。从低税关联企业购买产品时,它打算提高购买价格,将利润转移给关联企业并降低出口价格,从而导致虚假损失以逃避税收。这样,不仅可以增加企业的增值税扣除额,减轻增值税负担,而且可以减轻所得税负担。然后,获得税负较低的公司的利润中相关公司保留的更多利润。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避税策略都表现出来。其中,最突出的是利用中国对国际市场状况缺乏了解,采取“高进低出”的形式。表现如下:通过海外关联企业高价进口原辅材料;降低企业出售给海外关联企业的产品的价格。
2。增加设备价格并增加投资成本。中国税法规定,作为投资的进口设备无需缴税。外国投资者经常利用这样一个事实,即我们不知道设备和技术的实际价格,从而提高了设备的价格,降低了技术的价格,并将技术转让资金隐藏在设备的价格中。一些外国公司也利用其有利条件来掌握国际市场上的信息,以提高投资设备的报价。它比国际市场上的价格高出几倍,甚至引用过时的设备作为新设备。通过提高设备价格,外国人不仅会增加在合资企业中的股份,而且他们将以更少的投资获得更多的股利和股利,而且还会增加设备的折旧额,增加生产成本,降低公司利润,以及从而逃税。
3。当与海外子公司相互服务时,企业通过支付更多的劳务费并支付大量的技术指导费和服务费来转移利润。外商投资企业下属企业的劳务采用无酬或无酬计算,并转移收入避税。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向其海外分支机构提供销售,管理或其他劳务时,他们不会例行收取报酬,而是采取不收取,超额收取或低估费用,而彼此之间将收入转移给其他企业的策略。避税。
(2)通过减少股权融资和扩大贷款融资来避免税收。跨国公司在内部贷款方面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并且可以在某些条件下获得避税收益。为了实现东道国少缴税款的目标,跨国公司可以向子公司收取更高的利率。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贷款利息不仅可以作为子公司的费用从税款中扣除,而且可以免税交易税。如果跨国公司注入股本资本,则分红和分配给海外分支机构的分红不能抵消应纳税所得额。从东道国的角度来看,资本薄弱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资本结构不合理。由于中国为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常设机构,因此与上述机构没有关联的中国收入将不包括在常设机构的应税收入中。通过这种方式,一些外资企业在我国设立了常设机构,或者绕开了常设机构,直接购买原材料,销售商品;或尽管通过代表处购买原材料,但在此期间发生的费用将不会分摊,所有费用将由代表处承担以抵消它的营业利润,从而逃税。其次,该组织位于避税天堂。无论总部在国内还是国外,根据注册地点或决定地点,目前有两个主要标准来判断世界各地的国家。在中国,这主要取决于注册地点。因此,许多外商投资企业避免在中国注册总部,从而享有避税的好处。第三是打破其他收入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联系。其他收入是指与境内外外资企业有实际联系的股利,股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如果上述其他收入与外商投资企业没有实际联系,那么该国以外的其他收入中至少有一部分不需要申报税项。此外,预扣税率比外资企业和外国公司低13个百分点。
2.外资企业避税的危害
(1)税收损失。通过转让定价,关联公司将减轻整体税收负担,这将严重侵蚀中国政府应得的税收收入,并直接影响税收监管的有效作用。实际上,“操纵性”转让定价与关联交易是分不开的。利用中国对国际市场状况缺乏了解的优势。这使得避免转让定价税非常容易。此外,避税活动所采用的转让定价和资本稀疏措施也对正常的经济秩序产生影响,从避税中转移出来的利润也不利于中国维持外汇平衡。
(2)滥用税收优惠。通过“两免三减”等优惠税率以及其他减免税措施,中国给予外资企业以超国民待遇,这本身就减少了该国的税收收入。为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外商投资企业通过避税的方式将利润转移出中国,造成中国税收的进一步损失,使同地区,同行业企业的税收不平等现象更加严重,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参加公平竞争。
(3)不利于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在中国,不同地区和行业有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在改革开放初期,东部地区享有许多优惠政策。东方企业在中西部地区进行投资,利润通过转让定价转移到东方,以降低税收。中西部消耗资源并破坏环境,但没有得到应有的税收补偿,而东部地区却在不付出成本的情况下获得了成功,这严重破坏了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国家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后,还对西部实行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中部地区的竞争环境进一步恶化,形势更加不利。
(4)不利于鼓励外国投资者积极投资中国。由于避税,外资企业蒙受了巨大损失,甚至在某些地区甚至高达70%甚至更高,这错误地对中国恶劣的投资环境产生了负面影响。这将影响不了解真相的外国投资者的热情,并客观地赋予其他潜力外国投资者给投资环境留下了不好的印象,削弱了他们在中国投资的决心。
3.中国的反避税对策
(1)完善转让定价规定。目前,中国的转让定价规定过于简单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1998年制定的《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条例》是迄今为止中国最完整,最全面的转让定价税制,但只是一项试行性法规,其严肃性和权威性不高。《共和国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过于简单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此外,由于转让定价调整是一项高度实际的任务,因此许多国家的转让定价税立法中经常引用许多转让定价调整的法定示例。但是,中国的转让定价税法缺乏一些法定的转让定价调整该示例还大大降低了法规的可操作性。针对中国转让定价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本条例的完善应主要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一种是添加新兴的利润分配方法和交易净利润率方法作为对现有方法的补充。第二是借鉴经合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做法,完善可比性的规定和描述,并引入“正常交易价值范围”的概念,以适应复杂的国际经济环境。第三是进一步完善各种调整方法,详细说明每种方法的使用条件,适用范围,优缺点,并列举使用方法的示例。
2。实行预定价税制。自1998年以来,厦门和深圳已开始尝试与外国公司签订预先定价协议。引入预先定价协议,并以双方签署的预先定价协议作为未来收税的核算基础。与原来的事后调整方法相比,这种方法可以为纳税人安排事务提供更大的确定性。只要纳税人按照协议确定价格,就可以避免税务部门的调整并节省复杂性。在事件发生后。
3。全面运用判断关系的标准,扩大关系的适用范围。目前,中国的关联关系判断标准体现在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税收规定》第4条中。可以看出,中国的关联关系判断标准采用权益法计量以及实际的控制方法。建议考虑国际发展趋势,并把从事避税天堂业务的公司纳入具有关联关系的关联方范围,以达到监管目的。
4。完善劳动服务。进一步明确劳动成本的扣除条件和非税收扣除条件,规定劳动成本的正常收取标准,并提出一系列经营性问题,如转移劳动成本中应包括的因素。组以及正常费用何时可以包括利润因素规定。对于劳务的免税扣除项目,即企业不应列出支付给关联企业的管理费。应当根据《经合组织准则》作出规定。
5。完善无形资产转让法规的特殊规定。无形资产的转让具有与商品交易不同的特征,特别是无形资产具有排他性和排他性。通常很难找到相应的参考标准来确定正常交易价格,并且很难进行调整。因此,对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单独执行税收法规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确定转让定价时,我们必须首先区分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其次,由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中包含的开发成本和无形资产的获利能力,无形资产的确定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估计,无形资产转让时的估计价格和实际价格很可能有差距。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建立事后调整制度,可以使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调整尽可能准确。
(2)制定资本稀疏税法。鉴于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行为“削弱了资本”,税法应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债务资本比率。债务权益比率越低,资本稀疏规定越严格。严格的资本稀疏法有利于抑制税前利息扣除和增加税收收入,但它们也可能带来一些副作用。尽管资本稀疏是公司融资自主性的体现,但过度的资本稀疏会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因此必须加以限制。世界上许多国家(例如美国和英国)都对资本稀疏进行了法律限制,这通常规定了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率,在美国为1.5:1,在美国为3:1。英国。因此,结合中国国情,中国正在制定资本稀疏计划规章制度应实行宽容政策,债务权益比应略高于发达国家。设置在3:1到4:1之间比较合适,这允许跨国公司以一定比例扣除债务利息。不会扣除任何多余的款项。
(3)修改税收优惠法规。要修改减免的开始时间,建议将减免的开始时间修改为“生产日”或“营业日”。同时,缩短外资企业的亏损年限。为了修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程序,法律应规定,未对经营方式或营业地点进行重大变更的,申请新企业和原企业的股东只能申请变更注册。 ,而不是一个新企业。
(4)促进信息建设。跨国公司的商业活动遍布世界各地。只有依靠该国各地税收机构之间以及各国之间国际上的双边和多边合作,才能更好地实现反避税效果。为此,应尽快建立国家税收信息数据库,该数据库专门负责收集相关的国际商品价格信息,外国个人收入水平以及外国和外国员工的跨地区业务活动。税务部门核实收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