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强制都是纳税人逃避税收义务吗,税收饶让避税

提问时间:2020-04-19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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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19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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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逃避追缴欠税?税收征管法规定逃避追缴欠税的纳税人应承担

答:逃避逃税是指纳税人拖欠应缴税款,并采取转移或隐瞒财产的方式,以防止税务机关追回欠税。

为了避免税收追回,必须满足三个条件:首先,纳税人欠税。这意味着纳税人超过了纳税期限

,未能及时缴税和欠税。此处的纳税期限是指实体法中规定或税务机关批准的税收期限。第二是纳税人采取了转移或隐瞒财产的措施,以逃避其税收义务。欠税的纳税人应积极采取措施筹集资金,并尽快缴纳欠国库的税款。这是纳税人的义务。纳税人采取转移和隐瞒财产等手段逃避履行纳税义务,这是逃避税收追回的构成要件之一。第三,纳税人的行为阻止了税务机关追讨欠款。最初有能力支付未付税款的纳税人通过转移或隐瞒财产来逃税,这使税务机关无法收回未付税款。逃避税收掩盖了纳税能力,其目的是逃避税收义务并非法赚取利润,这与无力支付所欠税款有本质区别。

《税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如果纳税人未缴纳应纳税额,并采取转移或隐瞒财产的方式阻止税务机关追回应缴税款,则税务机关应当追回税款。税金,滞纳金

,并处所欠税款50%以上至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基础 判断题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税收保全措施的必然结果吗

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第38条如果税务机关有理由认为从事生产或业务的纳税人正在逃避纳税义务,可以命令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的指定期限内缴纳应纳税款;有明显迹象表明其应税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或应税所得有转移或隐匿的迹象时,税务机关可以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已冻结了纳税人的应税存款等值的存款;

(2)扣押和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与应纳税额相等的财产。

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保证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保证税款。如果您被命令在时限内付款,但仍未在时限内付款,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执法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预扣税款;

(2)扣押,查封,合法拍卖或出售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商品,商品或其他财产,并使用拍卖或出售所得款项来抵消税款。

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有明显转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理由相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可以责令其在纳税期之前的指定时期;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果纳税人发现明显的转移,隐瞒应税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或应税所得的迹象,税务机关可以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负责人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税收保全措施:

(1)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开设帐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税存款的金额;

(2)扣押和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应税税款。

如果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税,税务机关必须立即取消保税措施;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批准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的批准。纳税人可以书面形式开立银行账户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冻结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拍卖或者出售依法扣押,查封的商品,商品或者其他财产,并使用拍卖或者出售所得抵消税收。

个人及其家属必须维持必要的住房和物资,这不在税收保护措施的范围之内。

因此,有两个错误。一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而不是全部纳税。这个问题尚无定论。

第二,应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而不是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