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小微企业所得税将分阶段计算。 1月至9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减半后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0月至12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三十万元,减半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不支付社会保障的情况下,将获得员工福利,例如员工补贴,员工差旅费等。根据员工部门的规定,社会保障已计入相应费用。已结算和已结算的员工福利金额填写在帐户中记录的金额中,税额不超过实际支付工资的14%。超出部分视为税收增加。
小规模纳税人通常会获得正常的销售收入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帐款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
符合通知中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
借款: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
贷款:营业外收入
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不会在每月或每季度末计算。
1.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办法》的通知(财会[2013] 24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时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为了深入贯彻《小企业会计准则》并解决因实施而产生的问题。 《小型和微型企业税收》(财税[2013] 52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小微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现发布,请安排该地区的有关企业予以实施。如果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部门。
附件:关于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小微企业会计处理的法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小微企业暂时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 52号)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作为“通知”),小型和微型企业现在被豁免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则如下:
小型和微型企业获得销售收入时,应根据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缴增值税,并确认其为应纳税额。符合通知中规定的免税条件后,相关应付款项增值税转移至当期营业外收入。如果
小型和微型企业符合通知中规定的免征营业税的条件,则免税营业税将不受相关会计处理。
小型和微型企业在实施这些规定之前不会追溯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免税的会计处理方式。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71号):国务院进一步加大对微型和微型企业的税收支持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在20,000元(含该数,下同)至30,000元之间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予以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在2万元至3万元之间的营业税免征营业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96号):继续国务院批准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创业和就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71号)继续实施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直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