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款贷方帐户
需要计算并支付营业税和附加费。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出售房地产并采用预付款方式的,应在预付款日发生应纳税额。收到。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和销售商品房过程中,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费用,例如诚意,押金,客房清洁费以及房屋购买卡,房屋选择卡,VIP卡的销售等。全部提前收到大自然的钱。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如果纳税人的营业额是在退还营业税后计算和支付的,则应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或从纳税人的未来业务中退还应纳税额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和出售商品房的过程中,收到的押金,存款,意向押金,客房清洁费等均为预收款,其应纳税额在收到预付款那天。朱林
1.收到待售定金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200万
贷款:预先收到200万个帐户
2.月底预扣税。
(1)营业税:计算并支付预售价的5%。
(2)城市建设税:计算并缴纳营业税的7%或5%或1%
(3)教育费附加:计算并缴纳营业税的3%。
借款:主营业务税和另外的110,000
贷款:应交营业税100,000(200 * 5%)
贷款:应交税款-城市建设税70万(10 * 7%)
贷款:其他应付款-额外教育费用0.3(10 * 3%)
3.结转税款
借:今年盈利110,000
贷款:主营业务税和额外的110,000
4.纳税
借:应交营业税100,000
借:应交税款-城市建设税0.7万
借款:其他应付款-额外教育费用0.3
贷款:11万银行存款
注意:房地产企业预售商品房的订金,定金和个人抵押贷款都包含在“预收款”帐户中。在月末,根据“预收款”帐户中的贷方金额累计相关贷方。商品房开发完成后,将“预支款”账户的余额转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进行利润计算。
问题:一家房地产公司A有50套尚未出售的商品房。 2010年,公司收到A房地产未售出房屋定金100万元(总价500万元),但未签订正式的房地产销售合同,仅签订了意向书。房地产公司是根据押金缴纳营业税,还是在正式签订销售合同并收到全额付款时缴纳营业税?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缴纳义务发生之日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房地产,收取营业收入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的证明。 。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出售房地产并采用预付款方式的,其应纳税额应自收到预付款之日起发生。 。根据上述规定,判断发生营业税义务的时间。我们认为,即使房地产没有签订正式的房地产销售合同,只要收到预付款,它就有纳税义务并应缴纳营业税。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的答案(第一部分)》(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第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销售如何确定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出售房地产并采用预付款方式的,其税负在预付款当日发生。收到。本条所指的预收款包括预付款。因此,预付款的营业税支付义务发生在收到预付款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