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转让税制度的内容一般包括定价税制度的适用对象,调整原则,调整方法,转让定价调整,报告义务,期限和避免双重征税问题。尽管相对笼统且不清楚,但它反映了该国对国际反避税的态度
预约定价安排包括三种类型:单边,双边和多边,并且被市级及自治州级以上的税务机关接受。如果APA的谈判或执行涉及两个或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中的城市税务机关或者涉及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税务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协调。企业可以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交书面谈判意向书。
指定定价适用于自公司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后的次年起,连续3至5年的关联交易以及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
1,当年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超过4000万元;
2.依法履行相关的报告义务;
3.根据需要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判不会影响企业在当年或上一年正式提交预约定价安排的书面申请时,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调查的调整以及关联方交易的调整。如果企业在当年或以前年度申请的关联交易与适用预约定价安排的年度相同或相近,则可以将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当年的关联交易评估和调整。或者经企业批准并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前一年。
预约定价安排在到期后自动失效。如果企业需要续签,则应在APA实施期限届满前90天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续签申请,提交APA续签申请,并提供可靠的支持材料,以解释当前APA中陈述的事实。相关环境没有实质性变化,并且始终遵守APA中的条款和协议。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续期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就是否受理该申请作出书面答复,并向企业送达《续签《预约定价安排》的申请书》。税务机关应当对企业续展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与企业协商制定预约定价方案草案,并按照双方约定的续展时间和地点与企业完成续展工作。
1.明确“转让定价”,“避税”和“反避税”三个概念。
转让定价通常是指跨国关联公司。为了集团的整体利益或业务目标和策略,通常不是基于独立竞争的市场原则来确定交易的价格或费用标准,而是人为地提高或降低相关商品,技术或劳务的价格或成本标准,以实现整体业务目标和实现集团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没有明确的避税概念,通常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规定的一种或多种缺陷,通过某种公开和正式的非法手段减少或逃税的行为。
反避税通常是指当局和政府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税收流失的措施和方法。反避税的主要措施如下:一是制定具体的税收义务措施。例如,税法规定与纳税人有关的第三方必须提供税收信息,或者纳税人某些交易的价格必须由政府部门批准并同意。第二,不断调整和完善税法。例如取消税收递延,通过转让价格限制关联公司之间的避税措施,以及控制子公司的长期海外避税天堂的海外利润。第三,加强税收征管。例如,建立专业的反避税机构,加强对纳税人银行账户的审查等。第四,加强国际税收合作。
2.转让定价是跨国关联公司避税的一种方法,也是国家税务机关制定的反避税措施,以确定是否根据转让定价对转让定价进行了特殊的税收调整。独立交易的原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特殊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等有关规定,转让定价主要有四种类型:购买,出售,转让和使用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资金转移和使用;资金筹措;提供劳工服务。跨国集团内的关联公司通过上述四种形式制定各种转让定价方案,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跨国集团的整体利益。国家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转让定价方法采取反避税措施。目前在中国大陆,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特殊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反避税措施,包括与转让定价相关的关系的识别,关联交易的类型和方法,同期材料的管理,转让定价的方法,转让定价的调查和调整,国际磋商以及法律责任,均规定了转让的使用定价计划者有很多限制。
3.只要跨国公司最大程度地提高整体收益,转让定价将始终存在,并且避税和反避税将始终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