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工资时变少了是合理避税

提问时间:2019-12-23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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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19-12-23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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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工资时少发了一笔,后面补上了怎么做账

正产发工资的做法和补发的做法一样。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工资 李某_奖金 纳税

补发工资是如何纳税?对于工资扣税产生质疑该如何处理?

补发的 也视同正常发放  即还原为应发月份的工资收入 

 

存在疑问的话

我觉得

 

首先应该自己学习了解个人所得税的征缴法规 

大致掌握与你自己有关的政策规定

 

然后就疑问部分向单位劳资人员咨询  

由其答疑解惑

 

如果确实有界定或计算等方面的失误  

要责其更正

 

如果劳资人员坚持不认 

你应该在向税务部门进一步求证后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由其负责向所在单位纠正并弥补损失

 

这一过程中

要注意用证据说话

最好都能有书面依据

 

合理避税_0企业所得税

补发上月的工资部分需要纳税吗?

这个月总收入超过纳税标准的那一部分,是要纳税的。因为纳税的额度,是按照当月的个人实际收入来征收的,你上个月少发的工资,在上个月没有征税。

员工工资如何合理避税

员工工资合理避税,目前常见的办法有以下几种: 

(1)将工资发放尽量安排在允许税前扣除额从下;

(2)提高职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 

(3)可采取推迟或提前的方法,将各月工资收入大致拉平; 

(4)纳税人通过尽可能长的时间内分期领取劳动报酬。

其中:提高职工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的方法主要有:

(1)企业提供住所,是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的有效方法; 

(2)企业提供假期旅游津贴; 

(3)购买保险公司的理财险; 

(4)部分计入工资单,其余工资采取用发票报销的方式;

(5)多向税务部门争取福利金比例,多走福利; 

(6)以实物形式发放; 

(7)多缴公积金(但是同样企业也面临多缴,好像重庆的缴费比例是一定的)

(8)企业提供员工福利设施。 如:

      ①企业提供免费午餐、或企业直接支付搭伙管理费;

      ②企业提供和安排免费医疗福利; 

      ③使用企业提供的住宅设备; 

      ④企业提供交通工具; 

      ⑤企业为职工子女成立教育基金,提供奖学金给职工子女等

企业支付员工工资时,有何办法可以合理避税?

给你举几个例子,供参考。主要还是靠个人悟。

  王某每月:工资收入为2 300元,其中800元为每月的房费支出,剩余的1500元是可用于其他消费和储蓄的收入。若王某所在单位每月向其支付2 300元,依据个人所得额法,则王某个人应纳所得税为:

  (1 500-500)×10%+500X5%=125(元)

  但若企业为其提供住房,而每月仅付其工资收入1500元,则其工资收入应纳所得税为:

  (1500-800-500)×10%+500×5%=45(元)王某可少纳:125-45=80(元)

  这样对企业来说没有增加额外负担,而职工本人在消费水平不变的前提下,也规避了一部分税收。

  李某系某卷烟厂——名职工,在工作之余,李某去宏远机械学校向学生讲授一些初级原理。经过一段时间试用,1998年1月1闩李某正式被聘为该校讲师,月薪1000元。李某所在卷烟厂因近几年效益不太好,一直面临亏损的境地,故李某工资收入每月为600元。1998年12月—次取得奖金收入2500元。同时,因李某在去机械学校的途中遇到两个流氓抢学生的钱包,李某与他们搏斗,并最终把他们送进了公安局。该月,李某因此获得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奖金收入200元。年末,李某主动到市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该月,李某计算出应纳税额为:

  1000-800+2500+200=2900

  500×5%+1500×10%+900×15%=535(元)

  税务人员在看了李某的纳税申报单后指出了他的错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经有关部门批准免税。具体规定为: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或者类似性质组织,奖励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李某面对歹徒,临危不惧,与之搏斗,并将其送入公安局。因此,获得了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奖。公安机关为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机构,其发给李某的奖金应不纳税。但李某显然并不知晓这项规定,他将这笔放在该月收入一起纳税,这是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个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项所得税制的模式,因而其应纳税所得额是按各应税项目分别确定的,即以各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后的余额作为该项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李某所取得的收入并不都与工资有关,故此处应分项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2.对于奖金收入有以下规定

  1)对在十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统称为奖余)应纳税额的计算。根据规定,对个人一次取得数月的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资、薪余所得计算应纳税额。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但是,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时,即将奖金与当月收入合并后再减除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以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2)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统称为奖金,不包括按门支付的奖金)应纳税额的计算,根据规定,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时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一次集中取得数月的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应个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

  按照上述规定,李某足居民纳税人,且其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不足800元,所以他应将奖金与当月收入合并后再减除费用,即:

  [2500-(800-600)]×15%-125=220(元)

  3.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法中的劳务报酬与工资收入的区别在于:劳务报酬所得一般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种劳务服务而获取的报酬;工资、薪金所得则是个人在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获取的报酬,属于非独立个人的劳动。李某独立提供劳务,因此应界定为劳务报酬收入,其应纳税额为:

  (1000-800)×20%=40(元)

  所以李某该月共应纳税额为220+40=260(元)

计提工资比实际发放工资少了怎样做会计分录

计提工资时:

借:管理费用-工资 2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0000

实际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30000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30000

在实际发放工资当月末:

借:管理费用-工资 1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0000

2011年补发前几个月的工资怎样避税?

可以通过其他支出按月平摊发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