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避税:您可以使用封闭的税收地点(低税收国家)和母公司以高价购买
国际逃税:最好不要触犯法律。。。只是使用避税
1.国际避税的基本内涵
很难给出国际避税的准确定义。根据各个家庭的长处,国际避税可以定义为: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范围内通过法律手段通过个人(个人或法人)或团体或基金(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货币)或资产)跨税收边界流动或非流动,以减少或消除税收负担。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国际避税不同于国际逃税。尽管两者对东道国的财政收入都有减少的作用,但国际避税在本质上是合法的,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而国际逃税则通过非法手段来实现上述目的。
2.避免国际避税的原因
任何事物都有其内部起源和存在,国际避税也不例外。从内部角度来看,国际避税的内在动机是纳税人的强烈愿望,即尝试一切可能的手段来尽可能减少税收负担。从外部因素的角度来看,主要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差异。国家之间的税收差异如下:
1.各国税收制度中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不统一。在各个国家的税收体系中,关于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的规定是最基本的规定,限制了其他规定。从各国现行法规来看,主要分为三类:
(1)如果某人是一个国家的居民,则必须在其居住国缴税;
(3)如果某人是一个国家的国民(公民),那么他必须在该国家纳税。
2.征税的范围和方法不同。各国对需要征税的商品,不需要征税的商品以及对不同收入征税的方式有不同的税种。例如,某些国家不对收入,财富或财富转移征税;一些国家不对资本收益征税。
3.申请税率有所不同。例如,对于所得税,一些国家实施比例税率,而另一些国家实施过高的累进税率。实行比例税率的国家也有不同的税率;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国家的税率和等级不同。
4.税基存在差异。例如,关于所得税,各国都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征收,但各国之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不同。给予税收优惠将缩小税基,而取消各种税收优惠将扩大税基。在固定税率的情况下。税基的大小决定了税负的水平。
5.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有所不同。为了消除和减轻双重征税,所有国家都采取了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通常有三种主要方法,即信贷法,免税法和扣除法。这三种方法在消除双重征税方面是不同的。其中,免税方式最有利于纳税人,其次是信用方式,扣除方式最不利于纳税人。对于纳税人,他们当然希望最大程度地避免双重征税。
6.实际的税收征收和管理水平有所不同。由于各种原因,各国的收集和管理水平之间存在一定距离。因此,尽管一些国家对税收责任有较严格的规定,但由于无法跟上征收和管理的水平,因此并未严格执行税法,名义税收负担沉重,但实际税收负担较轻。
除了上述原因外,还有一些非税法对国际避税的过程有重要影响,例如移民,外汇管理系统,公司法以及是否有银行保密习惯或其他保密责任。除上述直接原因外,通货膨胀也是重要的刺激因素。
3.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是:
1.人的运动。人口流动是指通过人口流动进行国际避税。对于个人,税法规定,通过避开居住地或搬迁居住地,将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税收流放以减轻税收负担。对于公司纳税人来说,由于各国公司纳税人的判断标准差异很大,有些国家以注册地为准,有些国家以总公司为准,有些国家以实际管理机构为准。标准。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避税需求进行选择,并在税负较低的国家成为纳税人。
2.人流不足。非流动人士也是避税的常见方式。非流动人口主要是为了通过信托或其他信托协议避免税收。最后,人的不流动的特征是所有者不离开自己的国家或移民,而是留在自己的国家。同时,它指示他人通常以信托形式为他人在另一个国家/地区创建一种媒介,以便转移部分收入或财产,从而使收入或财产的法律形式与它的原始所有者。
3.资金,商品或服务的流量。在国际避税中,资本,商品或服务的流动不亚于人流。因为人流往往更加引人注目,而资金,商品或服务的流向则更加隐蔽,各国税务机关很难控制。
4.资金,商品或劳务的不流动。这主要是为了利用各国税法中有关延税的规定,通过低税国家或免税国家(指无所得税)中的实体(通常是法人)积累收入和财产。例如子公司)。尽管从最终结果的角度来看,资金,商品或服务的非流动性无法避免纳税,但临时纳税人无需纳税。
5.移动和非移动的结合。国际避税可以通过移动或非移动进行。人员和资金的流动与非流动结合在一起。
第四,国际反避税方法
为了防止纳税人使用各种避税方法并维护本国的合法权益,各国采取了各种措施。综上所述,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通过颁布和修订《国内税法》等有关规定,改变某些问题不能依靠的局面,进一步完善税法制度,加强跨国纳税人的税收监管与管理:第二,与其他国家签订相关税收协定,获得其他政府和税务机关的合作与协助,以弥补国内立法的缺陷和不足。
1.国际税收合作。各国的经济关系越来越紧密,跨国公司也在不断发展壮大。加上各国税收制度和税收负担的差异,纳税人利用了税法上的漏洞,并采用了转让定价等方法来逃避和避税。当局很难直接控制和防止在其领土外发生的各种避税和逃税问题。另外,由于存在避税天堂,各国税务机关需要加强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合作。通过交换税收信息,它们可以占用尽可能多的空间。采取联合行动,防止偷税漏税。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跨国公司的数量迅速增长,人们的收入日益国际化。同时,许多国家的税率和实际税率正在上升。因此,国际税收领域中的避税和逃税现象越来越严重。由于逃税是各国国内法律中臭名昭著的非法行为,许多跨国纳税人一旦意识到这种行为的后果,便会通过避税来减轻税收负担。
本文将从避税的概念入手,分析避税的原因以及避税方法中的避税方法和预防措施。
1.国际避税的概念和动机
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行为有其内部动机和外部条件。其内部动机是,每个跨国运营商都希望通过减少或消除纳税人的义务来最大化利润。其外部条件主要是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各国税收义务的规定不同;第二,各国税收范围和税率的差异;第三,国家税收程度和方法不同;第四,各国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方式不同。
正是由于上述各种内部和外部原因,才使得国际避税成为可能。在实践中,传统的国际避税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通过纳税人的跨境流动避税; 2.通过应税对象的跨境转移避税,包括三种形式:通过转让定价的跨国关联企业;以及为避免避税而合理分担费用和支出;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天堂避税;跨国投资者打算削弱股票投资以避免税收。②但是,当今的国际税收实践中出现了一种新的国际避税方法,即滥用税收协定进行避税。
其次,关于滥用税收协定规避方法的讨论
滥用税收协定是国际避税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一家跨国纳税人,试图“主动”依靠某个国家的居民管辖权来获得或使用中介人的居民身份,以享受税收协定以上确定的利益,从而减少了另一个非居民国家的有限纳税义务。这是有意逃避区域管辖权的行为,其行为结果比一般的国际避税行为更加有害和不利。它违反了国际税收协定中的互惠原则,不利于鼓励各国签署更多的税收协定。当前,世界上所有国家主要通过在协议中增加预防条款来增强协议的反滥用能力。
(1),由于滥用税收协定而发生的避税行为
因此,避税天堂已成为许多跨国纳税人选择设立导管公司的理想场所。例如,许多跨国公司在荷兰设立导管公司,主要是因为荷兰免除其居民从国外收取的股息,并免除他们对居民支付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扣税。荷兰拥有广泛的双边税收协定网络,支付给荷兰居民的所有投资收入均可享受优惠的外国预扣税率。③因此,美国的一些作者认为,美国签署的税收协定最明显的滥用之处在于使用了美国与非谈判受益人在避税天堂之间签署的税收协定。
(2)。防止税收协定滥用的预防措施
显然,滥用税收协定以避免征税会造成许多不利影响。两国之间税收协定的目的之一是使另一国的居民能够获得相应的权利。如果第三国的居民通过在缔约国一方建立导管公司来使用税收协定,那么第三国将因此受益,从而违反了税收协定中的互惠原则。缔约双方的税收权利也将因此受到影响。此外,如果第三国居民能够从其他国家已经签署的税收协定中受益,那么第三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税收的热情将会大大降低,这不利于国际税收合作的发展。⑤因此,自1980年代初以来,许多国家已将避免对税收协定滥用的避税问题列为重要问题,并已采取措施加以防止。
1.单方面的预防措施
目前,大多数国家/地区的国内税法仍然使用一般性的反避税条款或反滥用税条款来防止它们。例如,英国法律依据的原则是,实质要高于形式来处理此类问题。如果其税务机关认为交易是出于税收协定的利益,而不是出于正常的商业目的,则可以拒绝该方的申请。
瑞士于1962年颁布了一项法令,禁止滥用税收组织的权利,但该法令不是为了瑞士的利益,而是为了瑞士条约伙伴的利益。瑞士与其他国家之间滥用税收协定。例如,瑞士和德国之间的税收协定第23条规定,如果第三国居民控制某家瑞士公司的多数股份,则该国居民公司向该瑞士公司支付的投资收益不能减少由德国预扣税收的好处。
美国的法规比瑞士的法规更为详细。 1976年发布的第一份税收协定范本包括对投资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规定。在1981年的第二个税收协定模型中,反滥用税协定的规定扩展到适用于自然人。
2.双边税收协定中的预防措施
随着为避免征税而越来越多地滥用税收协定,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签署新的双边税收时更加重视引入反滥用条款。对于已签署的税收协定,您可以签署协议以使用堵塞原始漏洞。
从国际上签署的双边税收协定来看,防止税收滥用的措施概述如下:⑥
(1),渠道方法。这种方法主要是与建立导管公司打交道。它是指对任何一方向第三国居民支付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在其总收入中所占比例的限制。超过该比例的,不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在税收实践中,一些第三国居民向位于缔约国的导管公司收取的大量名义费用实际上是从投资中获得的。通过这种安排,第三国居民可以享受协议的优惠待遇并最终获利。导管公司的税收负担由于大量费用而抵消了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轻了负担。通道法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阻止第三国居民上述投资收入的通道,从而防止滥用税收协定避税。
(3),节制方法。由于滥用税收协定的通常做法是在具有优惠税收制度的国家中建立导管公司,因此大多数国家避免与被视为避税天堂的国家签署税收协定。因此,一些著名的避税天堂,例如巴拿马和摩纳哥,没有或只有很少的税收条约,并且在避税天堂中有税收条约的一些国家必须避免损害其税收利益。一个接一个的要求重新谈判。例如,在1980年代,当美国与避税天堂重新谈判税收条约时,它强烈要求引入更严格的反滥用条款。本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公民只有证明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享受协议的优惠待遇,即主要目的不是获得协议的利益,而且不受控制。由缔约国以外的居民进行,其股票以缔约国批准的股票进行交易研究所的公开交易。
(4),善意的做法。指有权调查第三国公司在任一缔约方中进行生产和经营的真实动机的两个缔约国的税务机关。如果双方基于获得税收协定利益的主要目的而认为该公司是缔约国的居民,则可以通过谈判将其取消。该公司的让步并施加了相应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