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淆税收筹划与避税的案例

提问时间:2019-12-13 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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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19-12-13 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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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理避税?最好有实例

合理避税是税收筹划

考虑到旧法的不足,新法进行了重大调整,导致企业所得税筹划发生了重大变化:(1)从旧法规定的注册区规划改为企业型规划,仅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因此,不在该地区的高科技企业可以将利润转移到位于该地区的关联方,并在税收筹划企业甚至使用“区域内注册和区域外运营”来减轻税收负担时享受税收优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对国家需要扶持的高科技企业按15%的税率降低所得税。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优惠企业所得税。不再有区域性要求。因此,必须将企业的税收计划从税收地点的计划转移到企业性质的计划。

(2)从雇员人数的规划到雇员的特点,旧法律规定只有民用福利企业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优惠待遇。在这项政策的指导下,普通的盈利公司只能减少员工数量,增加员工数量。新法规定,所有企业只要雇用合格的下岗职工,残疾人等,并参加国家鼓励的经营活动,就可以享受减税,免税或附加减税优惠。为此,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认真规划和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国家鼓励的人员安置,分析上述人员和普通人员的成本和收益变化,并注意有关证书的备案和劳动。签订合同和社会保障工作。 (3)从组织规模计划向组织结构计划转变的新方法是结合“注册标准”和“实际管理组织标准”。因此,企业应预测分支机构的损益并据此建立分支机构。机构决策。

(IV)计划预提所得税在许多国家,对股息征税是一种普遍做法。而且,中国对外国公司的股息免征所得税也是“假冒外国投资”现象日益严重和税收来源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和股息征收所得税,税率为20%,这对一些通过外国低税区在中国投资的企业产生了较大影响。这部分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利用中国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合理地避税。例如,目前,香港,爱尔兰,毛里求斯,巴巴多斯以及中国和中国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已同意对股息适用不超过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预提所得税税率超过10%。非居民企业可以将公司的注册地迁移到上述国家或地区,从而避免了一些税收。这是一种长期的避税方法。另一种避免短期税收的方法是尽快将现有股息返还,或在新的公司所得税法生效之前将股息重新投资。您不仅可以避免20%的所得税,还可以享受原始的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政策。

(5)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其他规定规定,“在本法颁布之前已经获准成立的企业,根据现行税法和行政法规,可以享受现行税法的低税率优惠。国务院在本法实施后的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法律规定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具体领域,以及在国务院规定实施上述特殊政策的地区需要新设立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对于新的公司所得税法颁布后获得批准成立的公司,将按照新的公司所得税法适用25%的税率。计划在不久的将来成立公司的投资者可以“借壳”避税。这是利用在低税区成立的休眠公司的空壳资源来从事少量业务或根本没有业务来从事新业务,从而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当然,这种方法具有一定的风险,更适合集团公司使用其休眠的公司来开展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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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案例

除专门委托加工和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外,他们均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基本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这样,一般纳税人的避税计划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

使用当期销项税来避免征税。销项税是指纳税人销售商品或应税劳务。营业税是按照规定的税率对商品或应税劳务的销售计算的。销项税是从购买者处以平价方式收取的。计算公式如下:销项税=销售×税率。使用销项税避税的关键是:一是避免营业税。第二,避税率。一般而言,后者几乎没有余地,并且利用销售来避免征税的可能性相对较大。在销售方面,存在以下避税计划策略:(1)在实现销售收入时,采用特殊的结算方式来延迟开户时间并延长纳税期限; (二)与货物一起出售的包装应当分开处理,不可以汇出销售收入; (三)商品销售后提价或者补贴收入,采取不汇出销售收入的措施;四(4)尽量减少销售过程中的返利,以减少销售收入; (5)采取一些合法合理的方法结清支出,减少销售收入; (六)用于企业特殊项目或福利设施的商品应作为对外销售,但应以低估和低价产品减少销售; (七)用于企业继续生产加工,避免对外销售的方式; (八)换货; (IX)为雇员提供福利或奖励纪念品,低价出售或私下分发商业商品; (十)用于公共关系的。将合格产品减少为有缺陷的产品,将其出售给另一方或以折扣价出售给另一方; (11)纳税人因销售引起的退货或折价买方退还的增值税应从销售中退还或从当期产生的销项税中扣除。

(1)使用当期进项税来避免税收。 (2)进项税是指对购买的商品或应税劳务支付的增值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抵税额证明中注明的增值税额和以负税方式购买的农产品价格中所含的增值税。因此,进项税回避策略包括:(1)以相同价格购买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品;(二)纳税人购买商品或应税劳务时,不仅向对方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要从卖方那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 (三)纳税人委托货物加工时,委托人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努力使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尽可能大; (四)纳税人进口货物时,海关应当收缴增值税证明并注明增值税; (五)免税农产品的购买价格中所含的增值税,应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购货收据上注明的价格扣除13%;扣除13%;减税人员应特别注意以下情况,并防止发生这种情况:第一,购买货物,应税劳务或托运加工货物而未获得和保留减税证书;第二,购买免税农业产品没有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购买发票或购买证明;第三,购买证明,应税服务或委托商品不包括在减税证明中。规定了增值税额和其他有关事项的金额,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税额和其他有关事项的; vi购买固定资产时,购买一些固定资产配件作为原材料,并取得进项税额抵免; (八)从非应税和免税项目中购买商品和服务,以及从应税项目中购买商品和服务,并取得增值税发票; (9)利用并发操作减少不可扣除部分的比例。

从避税计划的实际运作角度提出了以上两种策略。从本质上讲,可以归纳为:一是努力减少销项税;二是争取减少销项税。二是努力增加进项税。这样做的目的是从两个方向减少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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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的案例分析

1.一家电器销售公司是B公司知名品牌电视的独家本地经销商,并且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规定,甲公司将按乙公司规定的市场销售价格出售电视机。乙公司每售出一台,将归还甲公司200元资金,并按甲实际销量。甲公司全年销售电视机2500台,退款5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无论是否有统一的增值税,都是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行为,获取各种形式的退款资金应根据所购商品的进项增值税税率计算。“据此,甲公司应扣除进项税= 50÷(1 + 17%)x 17%= 7.26(万元)。由于公司A以公司B所确定的售价进行销售,因此销项税额等于进项税额,因此进项税额扣除额就是公司A的应纳税额。

2.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改变收入方式并签订代理销售合同,规定甲公司以乙公司设定的市场销售价格出售其电视机。乙每售出一台,乙将向甲公司支付代理佣金。费用200元,根据实际销售量结算,则情况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