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收特别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2.《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主要[主要内容] 1.明确公司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 2,明确关联交易的类型; 3.列出年度相关业务交易报告表的内容。
[要点] 1.隶属关系的定义是基于国际上对隶属关系的判断和中国在这方面的长期做法。 《办法》明确规定了两个原则:第一是股权比例和董事,经理比例。控制标准;第二是未达到上述比例时的实际控制标准。这些标准包括对生产,供应和销售的控制,利益的共同性和血统。
(1)持股比例的控制标准。此外,本章第九条第二款排除了企业与属于独立金融机构的另一方之间借入资金的交换。这是因为,如果一个独立的金融机构可以被视为关联方,则不够合理。这也是对相关关系的原始标识的补充和改进。
(2)董事或经理比例控制标准:与原规定相比,有两个主要变化。首先是原始程序中的董事或经理由另一方任命为高级经理或董事会高级成员。另一方由另一方或第三方任命。这是对董事会高级成员的更完整的规定。第二种是删除“总经理”一词,而改为“可以控制董事会的高级董事会成员”。主要是因为公司法对董事总经理没有明确的定义。在实践中,税务机关和企业可能对“董事总经理”的解释存有争议,并可能在确定关联关系时产生歧义。因此,修订后的定义更加标准化。
(3)实际控制准则控制是指企业在《企业会计准则》中确定另一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另一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利。如果企业仅向一个供应商供应商品,但与控制本章第9条第1、2、3和4款所列的持股比例,董事或经理比例的供应商没有关系,则认为该关系相关性。关系?如果是这样,是否应按照第9条第5款的规定将所有供应大型超市的供应商与超市联系起来?我们认为,如果一个企业仅向一个发货人供应商品,而不能根据发货人的要求向其他企业供应相同的产品,则意味着该企业没有独立的运营政策,其财务会计只能与该发货人相关联。根据本章第9条第5款,他基本上是由货物所有人控制的,从严格意义上说,它们具有关联关系。但是,存在相关关系并不意味着必须避税。如果它接受定价而不考虑其损益,则该公司很可能会避税,因为它没有独立的定价原则。许多供应给大型超市的供应商可以自由查询和讨价还价。不论损益如何,定价都不能长期接受,因此不能确定为一般关系。
在本章第九条第8款中,“两党在其利益方面有其他关系”,增加了“他们与主要股东享有实质上相同的经济利益”的规定,而不仅仅是提及血缘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关联关系的判断范围得到了扩展。
2.添加了几种类型的关联方交易。关联交易的主要类型包括客户列表,营销渠道和商业秘密,它们是营销无形资产,因为这种关联交易正在变得越来越活跃。
3,明确了年度关联交易报告表的内容。由于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类型不同,税务机关对关联交易类型的重视程度不同,因此确定纳税人应针对不同年度年度关联交易进行报表编制。附上。在与关联方的年度年度相关业务交易报告表格中,列出了特定的表格名称;修订并增加了许多加强避税相关报告的对策,例如“筹资表”。 ,“外国付款声明”,“外国投资声明”等。
非公平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违反市场经济基本原则(即等值交换原则)的交易,其结果侵犯了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利。注册会计师必须对非公平关联方交易保持警惕,以最大程度地降低审计风险。
发生不公平关联交易的动机和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控股股东利用不公平关联交易进行收益管理,并将利润“转移”给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在供股,额外发行和上市交易以及债券发行方面达到某些盈利目标。为了帮助上市公司获得融资资格或摘掉“ ST”和“ PT”的帽子,控股股东经常与上市公司进行一系列不公平交易,以达到上市公司“输血”的目的。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以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进行买卖或资产转让;与关联公司之间或通过第三方与关联公司签订虚假的购买和销售合同,并人为地提高上市公司的销售和利润;以委托或委托经营的形式收取固定收益;调整利润,包括收取管理费和分担共同费用。
控股公司占用了上市公司的资金,并且拖欠了上市公司不付款就支付的货款。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票,配股所筹集的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的用途使用。但是现实情况是,这些资金经常被控股公司挪用。上市公司已经成为母公司的“收银机”,它已经成为母公司从股票市场筹集资金的工具。另一方面,在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中,母公司欠上市公司款项而没有支付逾期违约金也很严重。
控股股东通常使用自己的控制权通过地下渠道(即“隧道”)从上市公司转移资产和利润,并最终“清空”上市公司。
主要方法包括:以高价向公司出售原材料,以低价购买产品;向上市公司收取不合理的商标及其他无形资产使用费和服务费。在关联交易中使用异常交易的原始动机是避税。一方面,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定价避免征税,利用不同公司和地区税率和减免税条件的差异来实现利润多元化。转让给低税率或减免税的关联公司;另一方面,有利可图的公司的利润被转移到亏损公司,从而使整个集团的税收负担最小。上市公司非公平关联交易的经济后果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非公平关联交易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其主要后果是:上市公司在某个阶段创造或保持较好的经营业绩,中小股东似乎也从中受益。但是,这也导致上市公司的业务失去市场独立性,并且过分依赖于附属公司的支持。上市公司抵御外部风险的能力持续减弱,并最终丧失。当大股东无力保护自己,无力阻止上市公司时,上市公司的业绩随时可能陷入低谷,甚至遭受重大损失。更为严重的是,当控股股东大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拖欠还款,使用劣质资产套现上市公司,将上市公司的利润转移至清空上市公司时,这对上市公司Blow的生产和运营是致命的。
(2)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影响不大,其利益最容易受到侵害。例如,一家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利用其融资套现,然后募集资金,然后通过关联交易将资金转出该上市公司;或母公司将其部分资产出售给上市公司,而不论这些资产是否对它有利;确保配股,上市公司通过虚假销售产生虚假结果以及虚假利润都是对中小股东的欺骗和侵权。
(3)非公平关联交易可能侵犯债权人的利益。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合资公司,其资产是承担外部责任的唯一保证。如果关联公司挪用公司资产或使用公司通过关联交易担保其债务,则该公司的资产将减少或置于高风险状态,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不受保护。
(四)国有资产流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并上市后,大量非流通股被保留。在借壳上市公司的重组和并购浪潮中,国有股的转让是一种常见的方法。在某些产权转让交易中,价格显然太低,明显损害国家利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此外,为了打包上市公司并提高业绩,一些国有企业作为控股股东会毫不犹豫地牺牲自己的利益,与上市公司进行与输血有关的交易,这间接损害了国家利益。
(5)造成国家税收损失。通过关联方交易转移利润是企业避税的一种常用方法。例如,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从高税率企业转移到低税率企业,保证了本集团的整体税率最低。这种行为无疑会破坏该国的税收制度,并造成国家利益的损失。
(六)危害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关联交易是一把“双刃剑”。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将损害国家,少数股东,债权人和上市公司的利益。尤其重要的是,如果允许不公平的关联交易滋生和传播,将不可避免地损害投资者的信心并破坏市场秩序。它伤害并失去信心,将严重影响资本市场的发展,这将对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和中国证券市场健康,规范的发展极为不利。
《税收征管法》第36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或外国企业在其境内设立的场所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未收取费用或费用的,或者依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其应纳税所得额或所得减少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因此,如何判断转让定价是否合理非常重要。税务局将通过四个步骤确定转让定价调整的原则和计算方法:公司概况调查,关联关系调查,关联方交易调查和转让定价分析。转让定价的合理性主要通过可比较的非控制价格法,转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和利润分配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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