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配的一般程序是指企业应当先使用哪些方面,之后使用哪些方面的顺序。
我国改革后的利润分配程序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的利润总额进行相应调整后,必须先缴纳所得税。剩余的税后利润可供分配。然后,可分配的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1)缴纳没收的财产损失,滞纳金和违反税收法规的罚款。
(2)弥补前几年的损失。
损失赔偿可以分为两种情况:《通用财务条例》规定:“发生年度损失的企业可以用下一年的利润弥补;如果下一年不足以弥补,则可以弥补。用所得税前的利润在五年内弥补,可以连续五年。当年未弥补的亏损,用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税后补偿期限为五年。亏损持续不超过五年的,用税前利润弥补,弥补亏损后,缴纳所得税;延期超过五年的,只能用税后利润弥补。
(3)提取盈余公积金。
根据《公司法》,盈余公积金分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是国家必须按照统一规定提取的公积金。提取亏损后,提取订单的金额为当年税后利润的10%。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不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提取及其比例。任意盈余公积按优先股股利的顺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可以统一使用。它的主要用途是双重的:根据国家法规弥补损失并增加资本。资本的增加是将盈余公积金转为实收资本。这实际上是向股东发行股票股利的过程。
(四)提取公益金。
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支出。 《公司法》规定法定公益金的提取比例为5%-10%。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公司上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可以纳入当年并分配给投资者,本年度的部分利润可以留作下一年使用。股份制企业提取公益金后,将按以下顺序分配:①优先股股利的支付。②提取任意公积金,并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使用。
③支付普通股股利。 当公司当年没有利润时,不允许分配股息。 在使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可以使用盈余公积金按股票面值的6%分配股利。 分配股利后,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应按一定顺序进行。根据中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利润分配应按以下顺序进行:
第一步是计算可分配的利润。将年初的当年净利润(或亏损)与未分配利润(或亏损)相结合,以计算可分配的利润。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为负数(即亏损),则无法进行后续分配。如果可分配利润为正(即当年的累计利润),则执行后续分配。
第二步是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金是在扣除年初累计亏损后,根据本年度的净利润计提的。提取盈余公积金的依据不是可分配的利润,也不一定是今年的税后利润。仅当年初没有累计亏损时,才可以根据当年的税后利润来计算提款金额。这种“亏损补充”是根据帐簿编号进行的,与所得税法中的后损失无关。关键是股息不能从资本中支付,盈余公积不能在没有积累盈余的情况下提取。
第三步是积累公益金。也就是说,按照上述步骤,公益金是在同一基础上累计的。
第四步是计提任何盈余公积。
第五步,向股东(投资者)支付股息(分配利润)。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违反上述利润分配命令,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之前,将利润分配给股东的,必须将违规发行的利润返还给公司。
仅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的文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8] 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