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的“税收屏蔽效应”(TAXSHIELD),即债务成本(利息)在税前支付,而权益成本(利润)在税后支付。因此,如果公司希望向债权人和股东支付相同的回报,则实际上需要产生更多的利润。
2.您所说的应该是“负债税盾”,它是诺贝尔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费朗哥·莫迪利亚尼和默顿·米勒在研究现代资本结构时提出的。避税理论。一般而言,税收保护效应是指利用贷款而不是为跨国公司进行投资或融资以减少税收而筹集资金,或者称为资本削弱,这已成为跨国公司规避的主要手段。税。针对这种现象,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开始研究制定相应的反避税措施。
3.非债务税盾是债务税盾的发展。
在现代财务管理中,除债务融资,股权融资和内部融资外,主要是折旧费用。这部分成本实际上并没有发生,但是由于税收的征收和管理政策,税收可以被扣除,甚至可以被双重扣除。这是国际金融管理,与中国的实际情况不符。
您可以看一下叶小斌的论文“弱资本中的法律问题”:
保险无法避免债务和税收。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是代位求偿。 司法解释1第12条对《合同法》第73条的解释包括债务人自己的专有债权。 人寿保险意味着债权人无权代偿债务人的人寿保险。 但是,在胜诉后,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债务人,并保持有效的法律文件,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债务人保险的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 (如果债务人的死亡保险因为受益人不一定是债务人,就不能用来偿还债务吗?)关于遗产税,遗产税仍然是草案。 如今很难断定,现在断言保险可以避税不正确。 无意冒犯,不使用保险,而是使用保险进行保护。
由于《成本或费用转移避税法》的适用范围,税务部门利用弱资本进行了反避税调整。但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开信息并未明确表示“非法”。可以看出,中国税收制度的不完善给熟练掌握避税技术的外资企业留下了空间。
Robert A. Green(1993)认为,跨国公司在不同税收管辖区转移收入的方式之一是对债务融资的战略性使用。由于利息支出通常可以扣除为成本,因此,如果一个国家的母公司向其他国家/地区的子公司提供贷款,则应税收入可以以利息的形式从子公司转移到母公司。尽管可以使用“独立核算和定价原则”来独立调整公司之间贷款利息的确定,但有望应用此原理来解决跨国公司之间使用融资工具来逃避税收义务的问题。为了应用独立会计准则来抵制使用融资工具以避免逃税,税务机关必须使用非关联企业来避免依赖此税制...应用独立会计准则来抵制使用融资工具来避免税收。由于利息支出通常可以扣除为成本,因此,如果一国的母公司向另一国的子公司提供贷款,则贷方将不会根据类似的贷款条件向独立公司提供贷款,但是希望应用此原则解决跨国公司之间的问题。使用融资工具逃避税收义务涉及“成本或费用转移避税法”的范围。可以看出,该原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开信息并未明确表示“非法”。尽管可以使用“独立会计原则”来独立调整公司之间贷款利息的确定。 Green(1993)认为,跨国公司在不同税收管辖区转移收入的方法之一是对债务融资的战略性使用,这很困难。大。
罗伯特·A(Robert A.)在遇到第三方贷款时,税务部门使用弱资本化措施进行了反避税调整,并将企业之间的债务关系重新定性为权益关系(或负数减去了债务的利息支出)。如果出借方和借方不隶属于跨国公司,则税务机关必须以利息形式将应纳税所得额从子公司转移到母公司。 中国税收制度的不完善使外资企业的经营具有深厚的避税技巧。 空间,重新表征第三方贷款,税务机关必须辩解非关联公司不会根据此贷款条件相互提供信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