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则如果您收到了增值税实用程序发票,则如下所示:
借款:辅助生产成本-电力成本-电力(或您自己的成本帐户)
增值税应交进项税
贷方:应付帐款(或现金,银行存款)
目前,纳税人在实践中有大量的水电转让业务。例如,如果企业将闲置房屋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则出租单位向出租单位提供水电费用。在实践中,困扰大多数纳税人的主要问题是水电转让业务中票据的发行和接收。
目前,很多地方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如果有规定,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开具或申请专用增值税发票,以解决承租人购置水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同时,承租人购买水电的税前扣除额也可以获得合法的凭单,但是这种处理会增加出租人的增值税负担。如果出租人是一般纳税人,则所转移的电力将必须缴纳17%的17增值税,而重新提交的自来水则需缴纳13%的增值税。即使是小规模的纳税人也必须按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启本函[2009] 33号明确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共享水电,而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则由双方的租赁合同和电力和供水公司。双方确认的发票或影印本,水费和电费账单可在税前扣除。这里,在操作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出租人的原水电发票必须是水电部门开具的正式发票,且不包括付款通知书,付款收据等。 (2)拆分表应注明水力发电的详细拆分。 (3)分摊的水电费单价应与出租人原水电发票单价一致。
可抵扣会计分录
借款:营业费用-电费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进项税
贷款:银行存款
不可抵扣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