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的薪金是根据委托律师每月收入的固定百分比支付的。
根据149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和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向佣金律师征税在两种情况下,处理案件的负担不同:
一种情况是律师事务所不支付律师的办案费(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人员聘用费等),然后从办案费中扣除收入,余额为根据“工资和薪金收入”项征税。
律师从办案收入中扣除办案费用的标准,由省地方税务局决定,一般为当月律师收入份额的30%;
第二种情况是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的案件处理费用或委托律师的其他个人费用,并已在律师事务所中偿还。在这种情况下,在计算税额时不会扣除30%的案件处理费用,即直接分成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扩展信息
扣除项目合伙企业的律师事务所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
该法律不适用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h
国税发〔2000〕149号:个人律师设立的独资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年营业收入,自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投资律师的个人营业收入。 。规定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当检查帐户并收取公司专利费的35%作为案件处理费用时,其他65%包含在应付所得税的雇员薪金中。实际上,它最终已包括在管理费用中。
等同于提及成就是完全花费的。
注意:工资是作为个人所得税条目计算的
借款:应付给员工的65%
学分:相关科目
借款:管理费用-65%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检查和征收的通知
问:一家律师事务所尚未与其一些律师签订雇佣合同,并且律师没有固定工资。律师代表的每项业务都要支付一定的管理费,并且该公司向代理人开具发票,并代扣相关的营业税和其他相关税款。余额由律师签名以收取现金。这些律师离开了工作,成为律师,他们不是兼职律师。请问这些律师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该律师事务所向职工支付工资(包括律师,行政管理人员)。支持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对“工资和薪金”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为上述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没有签订雇佣合同,律师没有固定工资,没有雇佣关系,雇佣关系和人员关系,并且仅由于特定的律师事务所提供劳务,所以律师收取的佣金收入应以对“劳动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应税项目征收。由于这种劳动报酬收入属于同一项目的连续收入,因此应根据一个月内获得的收入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大智高新区地税局,胡志海)
1.避税是不合规的行为。
2.法律不允许避税。
3.建议您不要询问。
4.因为为您提供避税服务的人涉嫌提供非法方法(传播犯罪方法)。